吴映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证券民事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其中以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等现象尤为严重。而现有的权利救济路径却有诸多困境,故需要在现有的证券民事责任实现途径外,寻求新的证券民事责任实现途径。由《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知此项规定是支持诉讼制度研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本文得以展开深入研究的基础。
关键词: 证券欺诈;救济路径;民事责任;支持诉讼
一、 前言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以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及证券市场的规模都在迅速的扩展之中。目前,我国的股市股民开户数量已位列全球第一,无论是证券市场整体规模、上市公司数量,还是证券公司数量、股票数量都位列世界前列。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要求健康完善竞争制度,但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证券违规操作的现象时常出现,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在众多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中以虚假陈述案件最为典型。1在我国由于现行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设计上有许多先天性不足。学界现行在理论层面上着重把握的是证券先期赔付机制,作为建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新模式。但笔者认为,仅发挥证券先期赔付制度的作用不足以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乎其上者得其中,本文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多路径设计为切口,提出证券支持诉讼具体司法适用的设计考量,配合证券先期赔付机制等维权路径,使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切实利益的功效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