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需要“共享法律”

2017-06-19 01:00李英锋
华人时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现行网约服务平台

李英锋

出行有网约车、共享单车,甚至还有共享汽车;吃饭有众多外卖;家政服务有河狸家、e袋洗等共享服务;甚至还有随叫随到的上门美甲、上门按摩……共享经济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然而,新业态的出现也带来了新问题: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找谁赔偿?共享服务从业者的资质和服务的质量谁来保证?进入共享平台的相关资金如何保障?……共享经济已经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不仅由于立法滞后导致乱象丛生,新模式的出现也令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捉襟见肘。

依托互联网的共享经济正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行业的限制,进入了更多消费领域,提供了全新的服务方式,让消费者获得了全新的体验和更多的便利。同时,就像每一种新生业态的发展都要遇到问题一样,共享经济也遇到了法律调整滞后、监管不适应等问题。这种发展矛盾具有共性,是正常的。要缓解或理顺这种发展矛盾,需要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快速反应,能够适应、满足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共享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果法律反应迟钝,与共享经济的磨合期较长,导致共享经济的发展矛盾长期存在,就会影响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导致围绕共享经济而生的一系列经营关系、合作关系、消费关系的模糊、混乱,会伤害各方利益。

目前,共享经济涉及的领域已经很广,今后还将进一步扩大到更广阔的领域,与共享经济共生的相关关系也必然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些关系按照主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服务平台与加盟经营者或劳动者的关系,比如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关系,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的关系;服务平台与消费者的关系;加盟经营者或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监管部门与服务平台以及加盟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按照性质又可分为:资源管理关系,比如共享单车的押金如何管理、共享单车的停放位置如何规划;资格审核保障关系,比如月嫂、网约车司机的职业道德、上岗能力由谁把关;维权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等。在这些关系中,有的关系明确包含在现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关系虽然也能从现行法律中找到调整依据,但體现得并不明确具体,比如,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找谁赔偿的问题就属于消费关系,原则上可以依照消法处置,但消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关系则在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比如共享单车的押金管理问题。

共享经济需要“共享法律”。政府、立法部门以及最高法院等有权解释部门应该瞄准共享经济发展产生的新问题、遇到的新矛盾,抓紧研究、编纂、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和细则,对现行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共享经济关系予以明确,对之外的关系予以补充、完善,对滞后的法律予以更新、升级,把每一个共享经济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明晰共享服务平台、经营者、参与者的义务,明晰消费者的权利,明晰监管部门的责任,明晰矛盾的解决路径和方法,使法律在调整共享经济关系时具有前瞻性、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使法律能够顺应共享经济发展的规律,能够满足共享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样的“共享法律”,才能保障共享经济进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

(责编 苏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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