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教学法在理论法学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2017-06-19 06:51徐娟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26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徐娟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摘要: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强调认同性思维,抑制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利于我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增加了法科学生的学习压力,也促生了为了通过司考而学习的功利心。面对法学教育的新挑战,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理论法学的枯燥乏味更呼唤教学方法的革新。理论法学课堂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必要的,也是便捷、可行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理论法学;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184-03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失败

在制定法传统的大背景下,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以来,主要沿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完整性,学生则以被动接受的方式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于业已形成的专业观点中领会法学的精神。相较法治发达的美国法学教育以训练受教育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及塑造相应的人格为目的,我国的法学教育的设计则立足于训练学生的认同性思维能力。虽然讲授者有不同的见解,但都不得不尽心尽责地诠释既定法律及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而这种认同性的思维方式和人格弱化了人的主体意识,抑制了人的创造力,是有悖于法律职业本质的。这种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学职业教育的需要。特别在形而上色彩浓厚的理论法学课堂教学中如若不吸收新的方式和内容,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充斥于整个索然无味的课堂教学中将极大地打击老师教学和学生听课的积极性。

二、理论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迫在眉睫

当前,我校法学课堂教育,特别是理论法学课堂教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传统教学模式的僵化,加之司法考试的冲击,导致学生宁愿参加价格不菲的司法考试补习班,甚至埋头于应试技巧与疯狂的魔鬼训练中,而应付学校的专业考试,完全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这种状况导致每个学期初的教学检查法学院都被学校教务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学生出勤率偏低,特别是毕业班的学生,开学第一节课有的班甚至只有三名同学来上课,形势相当严峻。学生以复习司法考试为借口逃课。反过来说,即便学生真的是在参加司考辅导班,经过魔鬼训练通过司考的学生,也因缺乏法学理论素养和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而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执业者。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背后都是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执法者必须懂得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缘由何在,处理案件时才能做到令人信服,树立法律的权威。当下学生为了司考而司考的功利心态,突击过关后备考时背诵的法条将很快被忘记,因为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铺垫在未来执业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令当事人信服。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迫在眉睫,否则在市场选择和就業压力的双重冲击下课堂教学将日益萎缩,教师的价值和作为也将被抛弃。最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培养出以深厚法学理论武装自己的优秀法律人,而造就了一批批不会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社会问题的庸才。

面对我国法学教育表面辉煌,实际形势严峻的现状,实施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除了案例教学法,还有辩论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等。针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相较实践中常见的通过记忆法律条文处理案件,案例教学法使学生通过不断阅读,进入特定情境,站在法官或律师的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反复训练,学生就会拥有作为一名合格法律职业人所应该具有的法律推理能力,即使不记忆法律条文也能够迎接实务中不断面临的新挑战。

理论法学是法学学科皇冠上的明珠,是学好部门法的基础,也是法学学科中最抽象、晦涩的部分。将案例教学法引入理论法学教学中来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入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法学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之理在法外

随着我们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立法机关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制定的法律在内容的明确性、逻辑的统一性方面已经越来越完善。但社会生活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是存在差距的。纸面上的法只有现实地调整社会生活才有法律实效。正如朱庆育教授所说的:“世俗法律不同于圣经,后者被尊为神的作品,任何凡人无权更易一字,前者则随时面临增删修改之可能,甚至整部法律推倒重来亦属寻常。”

法学理论来源于生活,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必然来源于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是对法律运行共同规律的抽取,是学习部门法的基础。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可以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不仅可以指导部门法的学习,也可以指导未来的法律实践。在理论法学教学过程中适时引入恰当的案例,或解释概念,或阐释法的价值等等都会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法学是实践理性的学问

无论是部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是实践理性的学问,社会现实是其存在的根源,纯理性或者纯思想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回顾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还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抑或后来出现的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说明法学必须面向和关注现实生活,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困惑、矛盾、冲突提供合适的法律解释及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处于神坛之上的法律,只有走出人们生活才是活生生的法律。部门法都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某一部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学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整体,构建理论法学关于法律生活的一般原理。部门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源于部门法,又可以阐释部门法,发展部门法。同时,部门法提供了解决案例的依据。同样的,理论法学教学中可以引入案例,用来发现法的一般理论,阐明法的一般理论,丰富法的一般理论。理论法学也为部门法案例的解决,特别在针对某一案件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提供案件解决的法理依据和价值追求。

(三)理论法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

理论法学的内容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社会论、法律价值论及法治国家论等诸多丰富内容。一份令当事人信服的判决书,必然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判决书中体现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法治理念。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学理论及法理价值都将自觉不自觉地体现在当代法官的判决书中。

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法科学生没有相应的学科基础和生活阅历很难理解诸多部门法中讲述的法律规范。而诸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知识很多时候影响司法、执法等诸多法律程序。“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一部分,而且绝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如果教师不阐明作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被理解,也无法得到恰当的分析。……如果一个人只是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布兰代斯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2]如果在枯燥的教学中能够引用历史上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就会使原本晦涩难懂的理论变得容易理解,从而激发学生探究法学理论的兴趣,加深对理论知识及制度构建的理解,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打下基础。如,在讲到法律的效力位阶时,可以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引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拓展学生的知识广度,加深学生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认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西方国家案例教学的实证经验

19世纪70年代,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此后,成为英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法学课堂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不仅应用于部门法教学,在诸如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法学课程中均获广泛采用。在美国法学院甚至世界范围的法学教学中广泛流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富勒(Lon Full)运用的“洞穴探索者”的案例堪称经典。在设计该案例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子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3]

“总之,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适用于部门法教学,同样也适用于理论法学的教学,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和便捷的[4]。”

四、理论法学引入案例教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我们法官裁判的过程因循传统的三段论模式,在此过程中法典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基于长久的讲授式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法学课堂我们不可能用案例教学完全取代讲授式教学。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中,诸如:课堂讨论模式、多媒体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插入式的课堂讨论模式。这种模式基本的操作步骤是:教师在讲到某个知识点时将课前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拿出来用以讲述在讲知识点。通过讨论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所讲授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进行法学推理和法律背后价值选择的思考。课堂讨论模式是案例教学中最便捷可行,运用最多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操作中知识点的讲授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也是运用案例的目的。

(二)有體系的典型案例的获得

1.教材中的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通用教材中为了讲明一个概念或问题而设定的案例,或者在某一章节的后面会附有阐明这一章节主要内容或理念的案例;一种是针对某一法学学科的专门案例教材中的针对某一概念或问题的案例。后者所含的案例一般都是本学科比较经典的案例。

2.大众传媒中的案例。当今社会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和对民众舆论引导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诸如《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主流媒体报道的都是近期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例,是师生了解法治热点,关注法治进程的案例库。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锻炼学生创新思考的能力。

3.文学影视作品中的案例。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各种童话故事中都蕴含法理。文学艺术作品源于生活,虽有艺术夸张成分但对年轻人来说因情节生动更易于被学生理解,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相关情节作为案例讲述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4.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这类案例主要适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教师。专业老师若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兼职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对案例教学的开展会非常有利。从律师实务中处理的形形色色的案例中选择与讲述知识点相关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这个需要教师进行认真甄别选择既生动又有法律难点的案件,加上自己处理的经验介绍,这种案例讲述最能吸引学生。且在听讲的过程中学生就会了解相关诉讼程序和处理类似案件应该注意的点。对教学双方均有裨益。

(三)针对不同年级设置难度适度的案例

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是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完成本科教育的学生,这些教学对象具有多学科的知识积累、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为案例教学法的开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而我们的法科学生在进入本科前没有任何其他专业知识的积累,没有社会阅历,学习能力、理论理解能力都比较欠缺。特别是理论法学课程多开设在法学本科低年级阶段,这个时段的学生缺乏部门法知识,对案例的设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我国当前理论法学多安排在本科低年级的课程安排的现状,要求部门法知识完全空白的学生分析案例有揠苗助长之嫌。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时要注意选择难度适中的案例才不会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些学校在理论法学课程安排上就比较合理。比如,将法理学分大一和大三两个学习阶段进行讲述。大一讲述法律本体论和法律社会论,大三讲述法律价值论和法治国家论。针对不同学习阶段安排难度不同的案例,重在使学生体悟案例中抽取出的法的一般理论。

(四)丰富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

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进行律师执业是教师接触法律实践的常规渠道。法律执业经历可以为案例教学的开展提供更多素材,也可带给学生更多诉讼知识和实务经验。当然,对法学专业教师我们更多地强调的是学术水平和课堂教学。不过,法学永远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没有实践,法学理论知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严格来讲,只有做过法律实务的人才能更好地进行案例教学。

“郎道尔认为,如果学生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会出现在他的面前。即通过案例,了解法官判案的思路,理解法律精神,掌握判案的技巧,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4]在当前法学教育功利浮躁的大背景下,在理论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非常必要的,且是便捷可行的。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不会再厌倦枯燥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且能够学习更多的诉讼程序知识和实务经验,培养问题意识,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6(2):285-318.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490-491.

[3]陈雄.苏格拉底法学教案教学法之应用[J].文史博览,2010,(2):68-69.

[4]猴淑文,宋在友,张莉.论理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2):121-218.

猜你喜欢
案例教学法
采用案例教学法,优化高中政治课堂教学
中药制剂分析教学改革的探索及应用
房地产项目策划课程案例教学探索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