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洵
摘 要: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特别当辩护方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时,侦查人员应该亲自出庭接受质证,而非仅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而代之的是书面形式的“情况说明”大量出现并广泛使用。但是我国的八大类证据体系中,却没有“情况说明”这一类,因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直备受质疑。本文以“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为切入,就构建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建议,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策
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性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从此,侦查人员出庭将有法可依。但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而代之的是书面形式的“情况说明”大量出现并广泛使用。但是我国的八大类证据体系中,却没有“情况说明”这一类,因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直备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