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侵权

2017-06-19 14:18:10马梦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摘 要: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都没有规定法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条款,只是在有关企业法人条款的内涵中对企业法人侵权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概括,以及通过有关司法解释从形式上部分解决了法人侵权责任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法人侵权责任制度。笔者将通过本文对法人侵权的简单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人侵权;归责原则;过失

法人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参与者,法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法人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建立,对法人的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他人损害,因欺诈行为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人侵权行为还比较严重,对于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理论与实务上也有较多的分歧,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法人侵权的若干基础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人侵权的概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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