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协行政主体资格探讨

2017-06-19 20:04杜文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中国篮协

杜文超

摘 要:由于多年来行政体制和思维观念的原因,中国篮协等单项体育协会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和行政地位都不是很明确,跟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也混乱不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的章程、制度都很不健全。一直以来对体育市场化和运动规律的尊重、认识不够以及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与发展的落后使这些问题更不易探讨和解决。为此,本文特针对中国篮协的行政主体地位进行探究,并对于此问题的完善给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中国篮协;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中国篮协行政主体地位资格分析

1.1中国篮协行政主体问题争议

问题是由一起案件发生的,广东凤铝铝业男子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凤铝俱乐部”)是2008赛季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决赛阶段的冠军,与亚军天津荣钢、季军青岛双星共同获得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2008-2009赛季的准入评估资格。2008年10月6日,凤铝俱乐部向国家体育总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国家体育总局履行监督职责纠正中国篮协错误决定的申请书》,在申诉未果后,于2008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中国篮协。10月28日法院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综观上述案例,其争议的焦点为:中国篮协的行为是否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知道,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应从两方面进行判断。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才存在做出行政行为的可能。第二,在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接下来要判断行为的性质,即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是在行使行政权力。

1.2 我国未将中国篮协纳入行政主体范围

对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免让人失望,当时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中国篮协的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上都不存在障碍,但法院最终没有采取学者们的观点,而是采取保守的意见,对广东凤铝俱乐部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举国体制。这跟我国一段时期的特殊国情有关,在当时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文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举国体制帮助中国体育不断进步并甚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以及体育的职业化、市场化,这种体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在的各种情况,越来越多的问题和不足暴露了出来。

第二、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干预体育。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环境,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行政部门在体育方面掌握绝对的话语权,而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分量并没到应有的程度。中国篮球协会之前相对是依附于国家体育总局和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之下,并没有从这些体育行政机关的管理中完全脱离和独立,更离真正的社团法人和社会主体十分遥远。

第三、相关法律不健全。《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出台虽然弥补了我国立法在体育方面的空白,在一定时期内为我国体育事业的进步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内容过于笼统宽泛,表述太过于概括,不够细致具体,实际操作和运用起来有较大的难度,权力保障和纠纷解决方面的机制也不够完善,尤其是出现纠纷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人民群众运到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方面的保障,时常出现维权无门的状况。

1.3確立中国篮协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随着我国体育领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部分政府权力通过各种方式逐步被体育行业组织所享有和行使。因此,确立体育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使这些取得行政权力的组织能够较为独立地进行公权力活动,无疑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首先,确立中国篮协行政主体资格,使之能较为独立地进行公权力活动,有利于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确立中国篮协行政主体资格,有利于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为受这类主体侵犯的相对人提供合法的救济。

2 中国篮协赋予行政主体纳入行政诉讼的构想

2.1制度构建

首先要完善内部机制。由于国情,我们不可能像美国NBA那样实现完全的商业化,就在前不久由巨星姚明牵头成立的中职联篮球公司成立,18家俱乐部投资人在赛事举办地东莞召开会议,签署了注册中职联篮球公司的各项法律文件,由他们发起的联合公司正式开启工商注册程序。中职联篮球公司成立后的一个重要诉求就是希望拿到下一个合同周期的联赛商务权和推广权。借此契机,应当赋予中国篮协行政主体资格,全权负责中国篮球公共管理的责任,至于商业利益、名牌推广的任务就应该交给中职联篮球公司。

2.2管辖法院的确定

省级篮球联赛提起的诉讼应由各地方高级法院受理,对市及其以下级别的篮球联赛提起的诉讼由各地方中级法院受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体育运动员的运动生命有限性以及体育运动比赛的时间性,要求必须迅速地解决体育纠纷,而法院的司法程度往往不够迅捷,无法解决一些要求立即处理的体育纠纷,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期限不可能为体育行政诉讼作特殊的改变。

2.3修改《仲裁法》,增加体育协会仲裁内容

《仲裁法》有必要增加体育协会的仲裁内容,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培养仲裁员,在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体育仲裁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完善体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这一建议虽貌似与中国篮协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关系不大,但却是尊重其专业性、自治性的应有之举。

3 结语

中国篮协的身份复杂性决定了其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多样性: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上级的行政委托管理行为,协会内部协调与服务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协会内部的协调与服务行为由于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而不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仅属于内部的自律管理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是对相对方产生了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中国篮协应当对该类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此才能平衡其法律职权与法律职责,同时还应当对行政相对方设计出救济机制,并对行政主体进行法律监督与制约,否则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杨涛.《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的管控研究》.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第204-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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