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帮达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问题及其完善
Problems in China's nuclear safety regulation system and relevant improvement
■文/胡帮达
20 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开始发展民用核能,21世纪后进入快速发展轨道,目前已成为在运核电机组数全球第四、在建核电机组数全球第一的核电大国。“十三五”期间,我国继续推进核电建设,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将达到 5800 万千瓦,在建将达到3000 万千瓦以上。与此同时,核电也成为国家技术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的重要合作项目之一。核电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而且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我国自发展核能开始,国家便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1984 年 1 月 1 日,我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于同年 10 月 30 日成立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要求,1986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了《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随后的20多年里,国务院相继颁布了8部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并为适应环境保护和核产业发展需要,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于2003年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目前,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核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如表1所示)。
除此之外,国务院和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与核能行业主管部门还针对具体的管理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例如,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