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汉唐宋的行政监察制度

2017-06-22 13:33张晋藩
21世纪 2017年6期
关键词:行政监察元丰御史

我国汉唐宋的行政监察制度

张晋藩先生创办并指导

中国汉朝的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主要是监察行政机构贯彻和实施国家法令与各项政策,以及官员有无专断擅权与违法失职。西汉御史府的重要职掌之一,就是“受公卿群吏奏事,违失举劾之”。东汉时,侍御史“掌察举非法,受公卿郡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这体现了对于京师与地方官的行政监察,通过监察对官吏作出称职与否的判断。

汉初,地方官拥权自重的现象十分严重,危及中央集权的统治。因此,制定的《御史九条》《刺史六条》,都着重打击二千石不奉诏书、专断擅权的地方高官。

由于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矫制”、“不奉诏”是行政监察的重点。

为了督励官吏廉洁奉公、勤于职守,在一年一度的全国性上计考核活动中,御史参与审查计簿的真实性,以评定官吏是否称职。宣帝黄龙元年二月,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期漫,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无相乱。”另外,汉代传承“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的任官原则。对不称职官员,不仅自身要受惩处,而且举荐人也要承担举荐失误的责任。“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

中国唐朝的行政监察制度

唐朝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朝代,典章制度“莫备于唐”,其行政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制较两汉都有很大发展。

唐朝行政监察首要的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施政过程的监察。无论是行政决策还是行政执法过程与决策反馈,均有专职监察官从事监察,其对象涉及朝官和地方官。唐朝宰相以下,最主要的行政机关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监察六部,设监察御史六人为六察官,“分察尚书之司,纠其过失”,称为部察。

除部察外,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对地方的监察称为道察。或由察院临时派出,或定期巡视。

在唐朝行政监察中以察举弹劾官吏的违法失职、怠于政事为法定的常规职掌。太宗《纠劾违律行事诏》中严肃指出:“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为了查核官僚的治绩,纠弹不法,为黜陟奖惩提供依据,监察官还参加对百官的定期考课,事实上内外百官的政务实绩早由监察官定期不定期上报,并记录在案。开元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命诸道采访使考课官人善绩,三年一奏,永为常式。至二十七年二月七日,又颁敕文:“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允计大猷,以劝天下。比来渚道所通善状,但优仕进之辈,与为选调之资,责实徇名,或乖古义。自今以后,诸道使更不须善状。每三年,朕当自择使臣,观察风俗,有清白政理著闻者,当别擢用。”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使中央政令迅速下达,专门制定了有关文书收发、执行与管理的法律,并且建立了公文勾检制度。各行政部门均设勾检官,而以尚书都省左、右丞为最高勾检官,其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勾检官是独立于御史台之外的监察部门。勾检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为后世所沿承。

宋朝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

宋朝是古代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高度发展的时代,与此相适应宋朝的法制也较唐朝进一步发展,“读书读律”成为一种风尚。

宋朝行政监察主要表现为对宰相的监察。据《宋名臣奏议》第五十七,刘挚《上哲宗乞议经历付受官吏之罪以正纪纲》中说:“肃正纪纲,纠劾不法,自朝廷至州县,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弹奏。”

宋初,宰相权力虽比较大,但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策的推动下,御史弹劾宰相的事件也已不断发生。太祖时殿中侍御史雷德骧竟然弹劾开国功臣宰相赵普“强市人第宅,聚敛财贿。”至仁宗朝以后,御史弹劾宰相层出迭见,不足为奇。如皇祐三年,殿中侍御史唐介弹劾宰相文彦博“守蜀日造间金奇锦,缘阉侍,通宫掖,以得执政”。至和二年,御史中丞孙忭弹劾宰相陈执中“务徇私邪,曲为占庇”。治平四年,御史中丞王陶“奏弹宰相不押常朝班”。大观年间,蔡京为相,御史中丞石公弼与殿中侍御史张克公“论其罪”,蔡京罢相。

作为文官之首的宰相,尽管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背景下,仍然握有较大的行政权,然而却不断地受到御史的弹劾,这是唐朝所未有的,借以抑制相权,减少对皇权的威胁,巩固专制主义的统治。

宋朝延承唐朝的六察制度。元丰六年,各设御史一员分掌六察,六察御史“皆按法举察诸司所施行失当”。六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所谓“朝廷以天下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总之,六察以案之。六曹失职则都省在所纠,都省失纠则六察在所弹,上下相维,各有职守”。

在行政监察中也涉及纠举官员接受贿赂,贪污腐化、玩弄国家法令等行为,徽宗宣和七年“诏御史察赃吏”。绍兴元年高宗下诏“如人吏受赂及故违条限,仍许御史台检举送大理寺,依法断遣,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此”。地方官有贪赃行为,“委御史台觉察”。

为了防止官司玩忽职守,监察御史还握有对中央机关的“点检权”,定期或不定期至三省、枢密院、六部点检文簿,如发现文书积压,则及时弹奏。元丰三年五月,御史台点检三司自熙宁八年至元丰二年的文簿,发现“不结绝百九十事”。神宗诏令“大理寺劾官吏失销簿罪”。元丰五年十二月,神宗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次年,诏御史台:“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轩局取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如御史失察则予以惩罚,元丰四年司农寺积压“未了文字二千四百余件,未了账七千余道,失催罚钱三百九十余千,未架阁文字七万余件”,监察御史王祖道、满中行二人因未及时弹奏,分别罚铜十斤和六斤。

在行政监察中弹劾朝臣结党是重中之重。宋初,鉴于历代权臣结党专擅朝政的历史教训,严防朝臣结党。咸平初年,真宗指出:“闻朝臣中有交结朋党、互扇虚誉,速求进用者。人之善否,朝廷具悉,但患行已不至耳。浮薄之风,诚不可长。”并颁布诏书令御史台随时纠察。仁宗时,驸马都尉常子权臣私第往还,为此特别颁诏:“附马都尉自今毋得于清要权势官私第往还,仍令御史台察视之。”仁宗景祐三年,权知开封府范仲淹因被侍御史韩渎弹劾交结朋党,加之宰相吕夷简的排挤,被贬出知饶州。由于朝臣结党为皇帝所深忌,因此成为监察官严加弹劾的对象。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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