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民国晋中地区方志所载丧葬演出习俗考论

2017-06-22 14:17王美翔
兰台世界 2017年12期
关键词:刊本演剧县志

王美翔

(山西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院 临汾 041000)

清代及民国晋中地区方志所载丧葬演出习俗考论

王美翔

(山西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院 临汾 041000)

晋中地区丧葬演出习俗由来已久,在山西地区乃至全国颇具代表性,对其古代方志文献的研究可以管窥中国古代丧葬礼仪的具体形态,其中关于丧葬演剧的记载包括了作佛事、鼓吹乐、戏曲演出、方相驱傩以及戏曲禁毁的史料,具有重要的民俗学、历史学和戏曲学价值。

晋中地区 丧葬民俗 戏曲 方志史料

晋中地区春秋属晋,战国属赵,秦属太原郡,汉属太原府,三国时归魏并州统辖,隋初改属并、介、韩、辽、吕五州,唐建置变化频繁,境地由并、介、吕等州及太原府相继领属,北宋属河东路太原府,元分属冀宁路和晋宁路,明清分属太原、汾州、平阳三府和辽、平定、霍州三个直隶州。民国初期,全境分属冀宁道和河东道,后废道制,直属山西省督军府。民国建国后设晋中地区,后分属榆次和阳泉两市,1999年设晋中市,辖区主要包括榆次、平遥、介休等十一个县区市。

事项立孝发丧设奠小歛大歛发引下葬小祥大祥记述复立丧主、主妇护丧,司书、司货,乃易服不食,治棺、讣告于亲戚僚友,陈袭衣、沐浴、饭含之具。初丧时,即成服悼客,尊者送孝带,等辈给以孝巾。有初遭亲丧,麻绖扶杖,不远数十里,赴舅家哭拜,否则责以无礼。主人以下,为位而哭……灵座设魂帛、立铭旌。陈小歛衣衾……主人、主妇,凭尸哭擗,袒括发免,髽于别室。丧礼,三日小歛,四日成服,附身附棺。陈大歛衣衾,乃大歛,设灵床于柩东,乃设奠,主人以下各哭丧。发引,诸亲毕集,丧仗列街,至数里而遥祭筵。日晡时,设祖奠,厥明,迁柩举,乃设遣奠祝,奉魂帛升车焚香,柩行。及发引,以僧道鼓吹,导丧多不祀土,亦多不题主。主人赠加灰隔丙外盖实以灰,乃实土而渐筑之,祠后土于墓左,藏明器等,下誌石,复实以土,而坚筑之。小祥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陈器,具馔设次,陈练服,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大祥前一日,沐浴陈器,具馔设次,陈礼服,告迁于祠堂,撤灵座,断杖叶之屏,处奉迁主,埋于墓。丧事三日则祭于墓,小祥大祥除服亦祭于墓。志书、版本、年代《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同治榆次县志》,同治二年刊本,“风俗”卷《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民国和顺县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卷九“风俗礼仪”《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嘉庆介休县志》,嘉庆二十四年刊本,卷四“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

我们知道,文化的传播并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更多受地理区划的影响,所以晋中地区的丧葬礼俗,与周边地区的丧葬礼俗存在着共生、共融的关系,但本文限于篇幅与研究的局限,仅将范围限定在隶属于今晋中地区的几个县市。清代及民国晋中地区方志所载丧葬礼俗资料颇丰,这为研究该地区丧葬文化提供最详细、最可靠的材料。为了能够更清晰地勾画晋中地区在清代至民国这一时期的丧葬民俗特点,笔者将该地区方志资料中关于丧葬的记载进行整理归纳(见下表)。

从方志所载文献资料来看,晋中地区在人死之后,即立丧主、护丧,“讣告于亲戚僚友”,孝子前往死者母舅家哭拜报丧,“尊者送孝带,等辈给以孝巾”,设立灵堂,“设魂帛、立铭旌”,往死者口中放金玉或饭,给死者换“寿衣”、理发、擦洗、整理仪容和准备棺材等。待大歛之时,将尸体入棺封钉。入殓后亲友前来吊唁、祭奠死者,此时并伴以鼓乐吹奏,之后做佛事超度亡灵,由阴阳先生择吉日下葬。下葬出殡尤为隆重,“发引,诸亲毕集,丧仗列街,至数里而遥祭筵。”发引,即出殡,此时亲友聚集,共同送灵。下葬亦有明确规定,掩埋棺木时,要求“人停锹不停”,“盖实以灰,乃实土而渐筑之”,同时“祠后土于墓左,藏明器等”,坟丘堆成后,死者儿孙所持“哭杖”、“引魂幡”须插在坟头,焚烧纸扎,亲友再次祭奠,痛哭尽哀,之后悄然离开。

下葬后有“小祥”、“大祥”仪式,即死者一周年和两周年时的祭礼,彼时“沐浴陈器,具馔设次,陈练服,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值得一提的是,方志还记载,在清明节、七月十五和十月初一等日子,需要进行扫墓、祭祖和送寒衣等仪式。《光绪寿阳县志》即载:“清明、七月十五初一,前一日扫墓,谓之上新,坟又十月初一,以色纸剪作冥衣于墓前,谓之送寒衣。”[1]666

从方志所载文献资料不难发现,晋中地区厚葬之风较为盛行,这与儒家文化的普及密切相关。“孝”是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孝”不仅表现在对父母生时的俸养,也体现在对其死后的丧葬和祭祀方面。“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2]45因此“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成为国人历来奉行的丧事准则,影响深远。同时丧葬礼仪也反映了人们对死亡的理解和态度,是人生仪礼中一种独特的呈现方式。在民间观念中,生与死一样,是不可避免的应时即至的现象,是人生中的大事,因此也奉行“越热闹越好”的指导思想。

晋中地区在清至民国所载的方志中,有大量关于丧礼演出习俗的史料,笔者将其演出习俗分为四类,分别是作佛事、鼓吹乐、方相驱傩和演剧。我们将方志中关于这些演出的记载按类别进行划分,以便一目了然。(见下表)

演出习俗作佛事鼓吹乐演剧方相驱傩记述丧礼,士大夫用家礼,庶民供作佛事。有作佛事者,谓之解怾。初丧时,即成服悼客,尊者送孝带,等辈给以孝巾,每七日作佛事。清明,富家设牲醴,鼓吹省墓……将葬,前数日,遍粘讣纸。先一夕,灵案前,盛陈祭品,鼓吹参灵。有用乐者,谓之迎宾……用鼓乐导送纸幡数杆。客辄用鼓吹、盛筵以待之,若有必如是乃称为孝,否则为人所鄙嗤者。又请之做门路,其邻里夜群相邀,集于丧次,擎鼓歌唱者,名曰“閟丧”。及发引,以僧道鼓吹。葬日始,设铭旌,奠用鼓吹、演戏、陈帛、灵幢。更请有爵秩者,题主祀土,乐亦必招致,七八人为之歌唱演剧,则谓之大葬。惟士大族祠庙,多建戏台,祭祖日恒演剧。男丧祭方相氏,女丧祭引路菩萨来奠。至富家则好事铺张,每为亡者,订作开路鬼、方弼方相、四喷头、四毛女、仙鹤回回进宝。志书、版本、年代《康熙徐沟县志》,康熙五十一年刻本,卷四“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嘉庆介休县志》,嘉庆二十四年刊本,卷四“风俗”《光绪榆社县志》,光绪七年刊本,卷七“风俗”《光绪寿阳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十“风俗”《光绪永兴县志》,光绪九年刻本,卷十八“风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民国芮城县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卷五“礼俗”《民国临晋县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卷四“礼俗”《光绪平遥县志》,光绪八年刊本,卷一“风俗”《民国翼城县志》,民国十八年铅印本,卷三十八“礼俗”

关于丧葬演剧的形态与结构,有学者提出了“仪式形戏剧演出”和“观赏性戏剧演出”以及“静态的戏剧展演”三种类型[3]117,按照其划分标准,晋中地区的丧葬演剧形态,主要有仪式性戏剧演出和观赏性戏剧演出。所谓仪式性戏剧演出,主要是指“在民间祭祀场合中展演的与祭祀仪式密不可分的具有戏剧扮演特征的形式”,在晋中地区丧葬演出中,主要表现为作佛事、鼓吹乐和方相驱傩三种。而观赏性戏剧演出则指传统戏剧的演出形式,即晋中地区方志所载的演剧活动。下面就这几种演出形式发展历程略作考述。

作佛事是指“七七追荐”仪式,佛教认为人死后,要举行斋七仪式,每七天设斋追荐一次,共追荐七次,即七七四十九天,这样灵魂便可以超度。晋中地区乃至整个山西境内在清代都非常盛行佛事。佛事的盛行源于佛教的传播。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思想已广为流传,其中西晋竺法护所译的《佛说盂兰盆经》,即将盂兰盆节供佛及斋僧的主要事项和内容纳入七月十五超奠亲人的民间祭祀活动之中[4]。而据《北史·胡国珍传》记载:“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5]2688,这说明“七七修斋”此时也已出现。宋代佛教丧葬法事直接参与到民间丧葬的祭祀之中。宋开宝三年(970)宋太祖颁布诏书“禁士庶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6]2917,说明当时民间丧葬用佛道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因而朝廷才会出面禁止。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但凡富贵之家,丧葬必做佛事的程度,这在方志中也不乏记载。直至民国后,随着新式思想的流入,佛事才渐渐衰落。

鼓吹乐以击打乐器和吹奏乐器为主演奏的一种音乐。鼓吹乐最初常用的乐器有鼓、角、箫和筋等,很多时候伴有歌唱,常常被用于伴舞或伴歌。鼓吹乐的起源和发展与西周时期礼乐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但作为宫廷用乐的鼓吹乐,直到汉代才进入人生仪礼的场合,据《后汉书》载:“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7]626南北朝时,据史料记载鼓吹乐已经走进了民间之家,《客座赞语》载:“军中鼓吹在隋唐以前,即大臣非恩赐不敢用。旧时吾乡凡有婚丧,自宗勋、绪绅夕卜,人家虽富贵无有用鼓吹与教坊大乐者。所用惟市间鼓户与教坊细乐而已。近日则不论贵贱,一概混用。”[8]93而明清时期,鼓吹乐基本被民间的婚丧嫁娶所广泛应用。

方相驱傩在晋中地区主要表现为方相氏驱除道路和墓地的鬼怪仪式,成为了民间丧仪的开路神。早期文献中专门记载了方相氏用于丧葬的职能,《周礼·夏官·方相氏》有云:“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帅百隶而时傩,以索室殴疫。大丧,先柩,及圹,以戈击四隅,殴方良。”[9]851到了汉末,由方相氏送葬发展而来的“傀儡”有了“丧家之乐”之称,梁时刘昭注《后汉书志》记载:“时京师宾婚嘉会,皆作魁櫑。酒酣之后,续以挽歌……魁櫑,丧家之乐,挽歌,执拂相偶和之者。”[10]3273唐代更是出现了丧葬傀儡演故事,据《唐语林》记载:“丧葬者或当街设祭……大历中,太原节度使辛云京葬日,诸道节度使使人修祭,范阳祭盘最为高大,刻木为浴池鄂公与突厥斗将之戏,机关动作,不异于生……又停车,设项羽与高祖会鸿门之像,良久乃毕。”[11]447这种习俗到明清时期,晋中地区依然存在。到了民国时期,方相驱傩的记载才在方志中消失,但在实际的丧葬仪式中,偶尔也会有此仪式表演。

丧俗演剧是指民间丧葬活动中的戏剧演出活动。民间演剧的发生源流问题学界研究已久,笔者在此不作赘述。成熟的戏曲活动出现在丧俗当中当为明朝初年。明初周旋《疏搞》即载:“臣闻,苏松与京畿富豪之家……丧事举行,器陈美饰,祭列珍奇,张乐娱尸,搬戏。”[12]161搬戏,即搬演戏曲。明代戏曲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并且在民间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所以晋中地区的演剧活动十分兴盛。而据方志所载,清代及民国,晋中地区丧葬活动中演剧活动较为普遍。如《光绪平遥县志》载:“葬日始,设铭旌,奠用鼓吹、演戏、陈帛、灵幢、纸。”[13]191《民国芮城县志》亦载:“更请有爵秩者,题主祀土,乐亦必招致,七八人为之歌唱演剧,则谓之大葬。”[14]315丧葬演剧之盛,可见一斑。值得注意的是,“歌唱演剧”所指的是该地区的地方小戏祁太秧歌。该地方戏形成于清雍正时期,在民间社火小曲表演的基础上,吸收了当时安徽地区的“小歌舞”戏元素,形成了以祁县、太谷为轴心,辐射周边十余县的乡土小戏——祁太秧歌,所以自祁太秧歌诞生,就与民间民俗活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根据笔者的采访调查,清代后期祁太秧歌的表演就已经出现在了婚丧嫁娶和节庆场合当中,并且流传至今[15]。例如,祁太秧歌《苦伶仃》又名《小上坟》讲述小寡妇在丈夫去世的周年上坟,向丈夫哭诉生活悲苦的情景;《卖胭脂》,讲述的是小商贩调戏大姑娘的爱情故事;晋中秧歌的《算帐》,讲述的是家庭生活琐事中小两口因琐事吵架又和好的情节;晋剧《走山》,选自《义仆忠魂》的一折,讲述大雪天忠仆曹福护送天官曹模之女玉莲去大同投亲的故事。这些故事以农村生活故事、民间习俗、历史典故等为题材,以优美的曲调和表演形式,真实地反映人民生活,因此深受民众喜爱。

有清一代,朝廷大力提倡用司马光家礼或朱子家礼来指导丧葬,且加大对丧葬期间演戏娱乐的人员的惩处力度。譬如洪昇、赵执信诸人在国丧期间观演《长生殿》被举报,最后朝廷下令观看《长生殿》的官员终生不得再做官,故有“秋谷才华向绝俦,少年科弟尽风流,可怜一曲长生殿,断送功名到白头”一诗的感叹。在山西地区的方志之中,不乏对禁止丧葬演出的文献记载。例如《雍正平阳府志》记载:“丧礼……不用俳优。”[16]2185《乾隆重修襄垣县志》亦记载“梨园送殡,今奉禁无用者。”[17]300甚至有的方志将丧葬演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可见其禁毁力度之大,如《乾隆沁州志》即载:“梨园送殡,今奉严禁皆罪。”[18]1004统治者和地方官方都对丧葬演剧大力禁止,从侧面反映出当时此地演剧之兴盛,不然也不会专门在方志中表明严禁“梨园送殡”之说了。但是尽管官方明确禁止丧葬用乐,且加大了惩罚力度,这一现象并没有随着官方的法律而令行禁止。在丧葬活动中,不但仪式性小戏未见消歇,丧葬演剧的记载也屡见不鲜。如《民国芮城县志》载:“更请有爵秩者,题主祀土,乐亦必招致,七八人为之歌唱演剧,则谓之大葬。”[14]315《民国临晋县志》亦载:“惟士大族祠庙,多建戏台,祭祖日恒演剧。”[19]164这一个方面是由于清代中后期以后,社会不稳定,清廷陷入内忧外患的局面中,也就无暇顾及民间演剧的现象了,于是官方禁毁戏曲渐渐放松,丧葬演剧之风又再度兴起。另一方面,戏曲演出经过历代的发展和推广,已深入人心,成为上至朝廷下至百姓最重要的娱乐方式。例如,康熙年间还设立了宫廷专门的戏曲演出机构——南府,乾隆年间,更是将宫廷演剧推向了高潮,甚至乾隆的六次南巡过程都不乏痴迷观剧的现象,直到道光年间,清廷的演剧活动才有所收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据方志所载,官方所禁止的是丧葬期间用“俳优”和“梨园送殡”等事项,即禁止的是观赏性戏剧演出,而对做佛事、鼓吹以及方相驱傩等仪式性戏剧演出形态则未作明确限制,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正人心,厚风俗。丧葬演剧之风大盛,对培育淳朴的民风也有一定的反作用。譬如县志中记载,有人在丧亲之后,披麻戴孝出门观剧的情况。如《民国解州志》即言:“训者初丧筵请宾朋,即置酒张乐,丧主,亦饮酒食肉,略无顾忌,不丰里,当必垢其薄于亲丧,甚有头带麻冠身著绖,出门观剧,与人宴乐,在已不以为,非人亦习焉?相安并未有讥议之者,此心理学说之关系,谨谨以言语开导之,必不能入自丧天良者之耳也。”[20]252记载中虽未提到丧葬演剧,但从丝毫不避讳的事件中可以看出,此地民风民俗不正,以至于人在孝期也要看剧。所以为了“正人心、厚风俗”,官府采取直接参与、干涉监控、宣扬以雅文化为正统的官方理念。

2.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邪教产生。传统戏曲发展至清初已高度繁荣,戏曲剧目内容极为丰富,其中不乏有歌颂反抗统治、宣扬农民起义和有悖风化、怪诞不经的剧目,在公开场合进行此类剧目的演出,或者百姓之间相互传诵此类故事,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清朝诸多皇帝颁布的禁旨令中,对公共场合人多集会的活动,多采取控制和严格的禁止,如咸丰二年(1852)上谕内阁:“御史伦惠奏京西妙峰山庙宇,每于夏秋二季烧香人众,有无赖之徒,装演杂剧,名曰走会,请饬严禁等语。乡民春秋报赛,诣庙烧香,原为例所不禁;若如所奏,匪徒以走会为名,装演杂剧,以致男女混淆,于风化殊有关系。著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西北城各御史先期出示晓谕,如有前项匪徒,即行拿究惩办,仍不准差役人等借端扰累。”[21]702]公开场合的演剧活动,人员庞杂,人流量加大,容易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不乏有传播异端思想之徒,煽动民众滋事之徒等等,所以清廷认为对演剧场所的限制和打压,更利于维护统治。

3.培育节俭之风,整治奢靡生活。丧葬演戏,花费巨大,据《嘉庆介休县志》记载:“此富贵之家,奢靡相尚,虽千金不恤也,倘财用不足,或致停丧不葬,今缙绅咸知,遵守家礼,罕饭僧怾佛事等事,而商贾好侈,尚沿旧习,前任中丞相公,虽颁示禁止,未能尽改也。”[22]258这种花费如士大夫、商贾之家,尚有能力承担,倘若是寻常百姓,则负担盛大。且丧葬演剧,年深日久,积久成习,倘若出现丧葬之中未演出的情况,即视为不孝。如《民国解州志》即言:“训者初丧筵请宾朋,即置酒张乐,丧主,亦饮酒食肉,略无顾忌,不丰里,当必垢其薄于亲丧。”[20]252因此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许多小户人家丧礼亦大操大办,甚至出现办完一场丧礼即出现破产的现象。

综上所述,清朝统治者禁毁戏剧的动机复杂多变,但是其根本原因无外乎是历代帝王们真正认识到了戏剧教化人心的社会功能,因为爱戏所以知戏,因为知戏所以禁戏,禁戏不在于戏剧本身,而是要禁锢人心,维护其统治才是真实的目的,但是不管统治者采取怎样的禁戏制度,举国之间都收效甚微,甚至一度陷入了阻而纵流、禁而弥炽的恶性循环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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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翔,山西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学院研究生二年级在读,研究方向为戏剧与影视学(戏曲方向)。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12.34

J820.9

A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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