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法典立法进程

2017-06-22 17:39黄瑶瑶何振邦
东方教育 2017年6期
关键词:商法商事法国

黄瑶瑶+何振邦

摘要:商法起源于商人习惯法,法国制定了商法典,并且在法律体系中越发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事活动日渐复杂多样化,《法国商法典》越来越完备,商法也日益国际化,研究他国的商法典利于我国统建商法典,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企业的共同商法,法国已开发的商法典,并在法律制度更重要的,随着社会,复杂多样的商业活动的发展,“法国商法典”更完整,商法也日益国际化的趋势,研究各个国家的商法得出结论,有利于中国的商业发展,从而更好地顺应经济的发展市场。

关键词:法国商法典;立法进程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剂商事平等主体在商行动当中所构成的各种法令干系的总称,即调剂多种商事法令的总称。商法可从广义和狭义方面理解。狭义的商法仅仅是指商法典与其附属商事法令。广义上商法涵盖了所有的商事法令,包括了商法典与商事经济活动相联系的各类单行商事律例,比方公司、银、单据、代办署理、信任、保险等部分律例。因为各个国家在商事法律的分类依据与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因此,法学理论界的学者们将商法分为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指的是一国法律系统的内部中独立于民法系统之外、单独拟定的,以“商法”命名的商事法典模式,其内容主要涵盖了商主体、商行动的界定、建立等商法的一般性与原则性的法则和商事公司、海商、保险、破产等基本的商事制度。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调整所有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商法的性质

基于当今的世界大陆法系的通说可得出,商法与民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领域;与民法不同之处在于商法特别规定了有关各类商事主体权利与义务,商法又是权力性规范,且在立法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授权性法令。

(一)、商法的私法性质

基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基准,古罗马时代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规定了公私法的划分。他的观点是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随便变动,而私法性质的法律范例 具备较强的任意性,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变更改动。基于该理论,后世的学说之中民法与商法被认定为司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商法调节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要在生活中运行之中尽可能的减少国家强制力与行政公权力的介入。

(二)、商法的权利法性质

刑法、行政法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法,商法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在部门法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上相去甚远、大相径庭。商法最根本上是为了确认和保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自主性意志,且支持与保护他们的获益行为,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广大的商事主体能够合法取得商业利益,通过这样的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三、《法国商法典》更改进程

《法国商法典》于1807年制订生效,是世界上第一位规定了民商分离的独立的商法典。制定《法国商法典》是为了解决商事活动中法律规范管理的不全面、减少甚至避免地方性或者习惯性商事活动的差异对商业带来的消极影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复杂变化,其他国家在规范技术方面和结构设计的不断尝试中,《法国商法典》仍无所改进,无所变化。

(一)、《法国商法典》的变更

为了在法国领地内统一商事法律,立法者制定了商法典,目的在于解决因为商业道德沦落、法律规范的缺失带来的问题,减少甚至避免地方性、习惯性的商事法律的差异给流动性或地域性越加强烈的商业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照一本1841年出版的商法学学习教材,聚集了历史上有关于法国商法的资料,该书出版前,《法国商法典》已经发生了几次变更,包括票据、倒闭与破产、商事法院等,且除此之外,订立了大量的补充性立法,其中包涵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决定、命令、意见等等。《法国商法典》制订后又陆陆续续订立了通函,涵盖了商业与农业部的命令; 对商法典条文的解释;小商人和公共商人;专利;职员和工人,商业警察,手工制造业和工厂;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股票经纪人和经纪人;集市,市场和商场;库存贷款或抵押贷款,运输代理商,公共车的运输者和承包商;重量与度量;汇票和其他流通票据,异地交付;金钱利息;海商法;倒闭与破产;商事裁判;人身拘禁;劳资调解委员会。

(二)、现行的《法国商法典》的立法过程

1993年Michel Rufin参议员向法律委员会呈递了关于完善1807年版本的商法典的 (结构性修改《法国商法典》的草案),参议员讨论通过该草案,而后被呈递到国民大会法律委员会,但最后的表决程序以失败告终。

在《法国商法典》自身四分五裂,且此时的单行法的作用强于法典本身,于是,百姓们越来越强烈要求商事领域法规化。1992年12月16日,经过了参议员、宪法委员会和国民大会的立法筹备和法定程序之后,法国着手修缮《法国商法典》。法国立法规定要求9各月之内要将《法国商法典》修改完毕,2000年9月18日《法国商法典》被正式废除,失去效力。《法国商法典》的内容结合了多部法律法规,在规范内容与结构方面改动较大。

根据报告可得1807年版的法典中较多内容已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的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截止至报告之时,只有不到50%的内容存在实质性作用。 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归结于持续性的“去法典化”历程,较多的商事法律逐渐地与商法典分离。但商法典的修缮目标是想通过整合全部的商事法律从而制订一部新商法典,尽管1993年的商法典修改失败,但其内容相對于1807年的版本而言新提交的草案已经增加了8卷,且这样修缮程度与基本框架的设计,得到了一大部分人的肯定与支持。

参考文献:

[1]朱景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J]. 中国社会科学,2011,(03):20-39+220.

[2]聂卫锋. 法典化与《法国商法典》的最新发展[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2):15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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