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在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

2017-06-22 18:05刘静
东方教育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民培育

刘静

摘要: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以及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构建,是比法律观念、法律表象、法律意识等更高层次的理性认知形态。

和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法律的普及程度和运用状况都较差,之前我们將工作重点都放在法治形式的完备方面,并不太重视对公民法律理念的培养,这是错误的。本文会围绕现在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公民;法律理念;培育

1 现在我国公民法律理念中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公民缺乏权利本位意识

毋容置疑,我国法制建设现在取得了非常不错的进步和发展,中国公民应该具备的权利意识和之前相比有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但是若从整体上进行分析,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是比较缺乏的,主要展现为“权利本位观”的不平衡。在西方国家,其法律文化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权利”、“人权”,我国应该借鉴西方的法律观念同样应该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但是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较为严重,中国公民在法律理念上深入骨髓的是“义务本位”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意识相对而言是比较薄弱的,特别是农村地区农民的个人权利意识几乎不存在,不利于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培育工作。

1.2 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持怀疑态度

依法治国的实质具体是指对法律权威的崇尚,现代我国的法治要求所有的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机构必须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以及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原则等等特征。但是实际上,我国公民心中并不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工作上存在形式主义,有法难依、以人代法、违法不究等现象时不时出现;在守法方面表现为部分公民无视法律,肆意的违反法律并对法律进行践踏和破坏,对法律的监督工作落实的并不到位,种种现象的内在根源还是归结于一些执法者和普通公民对法律权威性持怀疑态度。

1.3 公民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

在法律意识中诉讼法律意识对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主体在解决一些利益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会自觉地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理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能否自觉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有直接性的关系,并且还能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现在我国公民恰恰非常缺乏这种诉讼意识,具体表现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有的直接会选择用一些不太恰当和并不合法的手段胡乱争取自己的权利。

2 培育我国公民法律理念的策略

2.1 重视公民宪法理念的培养和树立

宪法理念是公民对国家和公民、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宪法是对社会关系主体的最高准则约束,宪法的“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精神促使宪法至上成为法治的首要要求。假如没有宪法理念,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是非常困难的,社会的秩序必然不是以法律秩序而存在。宪法理念具体为:(1)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至上是一国的宪法有至上、至圣、至贵、至信的权威;(2)权利本位的理念,权利本位的意义在于它尊重权利的民主理念。

2.2 培养公民合理维权的理念

当公民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晰的认识而且掌握了这些权利的法律理念之后,才能明白在实践中自己的权利是否收到侵犯,受到了怎样的侵犯以及什么性质和程度的侵犯等等。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每个人都应该不断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在公民的法律理念中,理性维权意识已经成为其非常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但是一定要把握住“度”。因此,正确的维权意识,既指权利受到侵犯时自己要奋起反击,又指怎样在法律的框架下,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一定要反抗,但是要注意秩序性,这是公民法律理念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2.3 培养和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公民法律信仰是以民族法律心理的一种表现存在的,所要表达的是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那些被认同的法律才可能被更好地遵守,假如人们遵守法律仅仅是由于对法律强制力惧怕,那么法治的精神将变得毫无实际意义,但是这只是代表其和法律信仰追求的价值层面有差别。当对公民宣传利益、正义、平等、秩序等最基本的法律价值,才能更好地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但是当公民法律信仰树立起来之后,还是不能代表法治理念能够成为现实,假如法律理想被我们树立的过高,当理想不能非常好地转化为现实时,民众的法律信仰就会受到伤害,所以,将法律信仰树立到怎样的地步是非常重要的。

2.4 培养行政执法为民理念

现在,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法律理念形成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良影响,行政执法的理念能够对培育公民法律理念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角色定位能够对公民法律理念培育效果造成影响。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要以公民私利为核心,依法维护公民私利、公共秩序,特别是当私利与“公益”冲突时要优先考虑私利。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有利于公民对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基本理念的认同和遵从。

参考文献:

[1]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OL].中国新闻网,2008-2-28.

[2]韩颖梅.法之南星之源—法律至上信仰之缺位[J].法制与社会,2010(5):6.

[3]范正伟.让法律成为一种人民信念[N].人民日报,2009-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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