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莹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别程序在有效沟通、理解商谈层面转变了以往的刑事诉讼的对抗模式,向平缓解决社会矛盾方向延伸,是实现社会问题平稳着陆的突破性研究。作为近些年来学者研究的新兴领域和热门话题,本文以检察机关在两制度间的不同地位、角色、职能作为切入点,对比两者内涵特征、价值目的、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的区别,体现出双方互以沟通为维度向不同制度层面拓展而衍生出的程序差异。
关键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3
一、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就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应用来看其在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都有着较大差异。
那么何为认罪认罚从宽? 这一概念我们先拆分来看,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实供述或者对于检察机关经审查所认定的事实及罪行接受并承认,最起码不予以否认,刑法中规定的“坦白”、“自首”等相关情节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认罪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程序性认罪,程序性认罪仅是指承认实施了犯罪或者对指控的罪名不予以否认,二是实体法层面的认罪,要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实体性认罪要看其犯罪后的态度,通过其语言及行为看其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思想意识,判断其经过教育后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对其监押是否仍确有必要,从而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