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推动企业履责的新变化

2017-06-29 08:13肖红军
WTO经济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底线常态慈善

肖红军

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刻改变了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对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新常态导致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分化要求对不同企业在履行底线责任、共赢责任和纯粹利他责任等不同层次社会责任上进行差异化定位,并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作为夯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础的关键,同时推动社会对不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差别化的合理期望,发挥政府在促进不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适宜功能,以便开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局面。

一、坚守底线绝不跨越

底线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础部分。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无论企业发展处于什么阶段,企业在任何时点、任何地方、任何领域都必须满足底线要求,坚守底线原则,履行底线责任,这是企业开展负责任运营的“红线”,任何企业都不能跨越。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即使面临着生存困难和艰难转型的企业,也必须毫不动摇地履行守法合规、诚信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节约的底线责任。

二、追求共赢权变创新

底线责任之上是共赢责任,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于日益增多的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说,在坚守底线要求基础上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是最为迫切的任务,如果履行共赢责任并不是企业为解决当下生存问题或推动转型升级的必不可少或有效的方式,那么企业可以削减、暂缓甚至停止这方面的项目投入;对于经营效益较好或发展较为稳健的企业来说,应以创造更大共享价值或实现更多互利共赢为着眼点,将履行共赢责任作为企业实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主动开展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和搭建履行社会责任的“渔场”(平台),加大这方面的项目投入,并不断创新履行共赢责任的方式、方法和举措,推动共赢范围、深度的持續拓展,实现共赢效果的最大化。

三、纯粹利他量力而行

纯粹利他是企业完全的自愿道德行为,其通常表现形式是企业开展的慈善公益。企业履行纯粹利他责任应当遵循“责任铁律”,即企业在社会上拥有的权力、影响力和所具备的能力越大,企业应当承担的纯粹利他责任就越多。当然,企业履行纯粹利他责任必须是基于自愿性原则,并量力而行。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确定履行纯粹利他责任的程度。对于经营困难或经营压力较大的企业,可以视情况暂时缩减甚至完全“砍掉”在慈善公益方面的投入,以便集中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企业的经营改善上。同时,这类企业应当更加注重慈善公益项目的产出效果,通过开展方式创新将有限的慈善公益投入用到“刀刃”上,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效益较好或发展较为稳健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所拥有的冗余资源多寡和社会对其在慈善公益方面的期望程度,合理确定慈善公益投入,形成慈善公益投入与企业经营效益的联动机制,同时,科学选择慈善公益项目,创新慈善公益开展方式,提高慈善公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增强自身在慈善公益方面的贡献,甚至成为引领全社会开展慈善公益的表率。

四、提质增效全力以赴

无论是从实现企业的存续经营和健康发展角度,还是着眼于增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提质增效、扭亏增盈都是当前企业最为迫切的任务,企业应当标本兼治、全力以赴地投入其中。这意味着企业要深刻认识和深度把握新常态带来发展环境的新变化,主动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发展动力由资源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全面开展技术创新、生产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实现生产力要素质量和水平的全方位提升。特别是,在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渗透背景下,企业应当积极拥抱“互联网+”,推动产品智能化转型、商业模式互联网化转型、价值链环节互联网化转型以及企业整体运营的互联网化转型,以“互联网+”催生传统引擎的新动力。

五、担责期望动态合理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社会对处于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同内容层次应给予不同强度的期望,对于企业履行底线责任应明确期望和强制规范,在何时何地均严格要求,绝不降低标准;对于企业履行共赢责任应积极鼓励和开放包容,推动形成将履行共赢责任与企业业务拓展和转型发展密切关联的社会期望,但并不进行强制性要求,尤其是对经营压力较大的企业履行共赢责任应赋予更加弹性的期望和更加包容的态度;对于企业履行纯粹利他责任应当适度倡导和合理引导,绝不进行强制性要求,特别是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履行纯粹利他责任应当降低期望,甚至鼓励其暂停纯粹利他项目投入而集中资源和精力开展经营改善。社会对企业履行共赢责任和纯粹利他责任秉持更加包容和更加弹性的预期,意味着社会对新常态下的改革成本与转型阵痛需要有更强的承受力和更高的容忍度,需要以长期视角和可持续发展眼光正确平衡改革成本与改革红利的关系。

六、监督援助适时适当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绝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政府和公民社会等外部力量在其中也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政府应当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者”“服务者”“监督者”和“援助者”,只不过这四重角色在不同情境下的凸显度不同而已。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于未能达到准入标准、代表落后产能的企业,政府应当严格对其进行淘汰,更加突出“监督者”和“援助者”角色,即监督与帮助其退出市场和结束运营,这也是这类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表现。对于经营暂时困难、具有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前景的企业,政府对其履行底线责任应当更加突出“监督者”和“援助者”角色,不但严格监督保证其守住底线,又通过援助增强其履行底线责任的能力;对这类企业履行共赢责任应当更加强调“引导者”“服务者”和“援助者”角色,不但引导和服务它们将解决社会问题与自身的转型升级紧密结合,又通过援助增强其创造共享价值的能力。对于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政府对其履行底线责任更加突出“监督者”角色,严格监督绝不懈怠;对这类企业履行共赢责任和纯粹利他责任更加强调“引导者”和“服务者”角色,引导和服务它们更多地创造共享价值以及对高尚道德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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