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
摘 要 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是在实施刑罚措施的同时依然需要注意若干问题。
关键词 危险 醉驾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危险”的定位及辨析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抽象危险还是现实危险?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有人的封闭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认为危险驾驶中的危险是抽象危险,则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道路是否封闭,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认为是具体危险,则需具体讨论。本文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虽为抽象危险犯,但犯罪的构成必须以存在现实危险为前提,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发生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而言:(1)任何法律都提现一定的立法初衷,所以法律应当如何评价某个行为,不仅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还是运用立法价值判断的问题。法律之所以将醉驾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是因为在现实的生活中醉酒驾驶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将刑法的调整范围予以提前,所以醉酒驾驶的行为若不存在侵害刑法背后所保护法益的可能性,就不可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2)在理解具体的分则时,还应结合法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内,所以本章内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所以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这一危害可能性,才可能评价为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