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事实见面与否的实证分析

2017-07-04 10:38:40范利鹏
办公室业务 2017年6期

范利鹏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分析了违纪事实见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把握问题,提出对被审查人不被刑法所追究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纪进行违纪事实见面的观点。

【关键词】违纪事实见面;实证分析

违纪事实见面是纪律审查立案调查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存在保证了案件质量,也为被调查人提供了申辩和解释的机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既要保证被审查人的权利也要保证案件质量,因此违纪事实见面是调查阶段重要结论,也是保障被审查党员权利的重要措施,然而当被调查人触犯刑法,纪委是否可以依照该刑事判决书不经过违纪事实见面而直接进行处理呢?

一、违纪案例

张某系A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7月张某持续旷工达3天,经群众反映,张某7月13日驾驶单位公务车辆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年8月,A县纪委获知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此时,A县纪委已经对张某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0月,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张某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如何处理?是否可对张某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二、理论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没有以一名优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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