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实施办法(试行)

2017-07-05 11:35
机构与行政 2017年6期
关键词:政纪处分问效机构编制

第一条 为推动机构编制决策部署事项及时贯彻落实,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问效是指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跟踪监管,评价执行效果,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机构编制事项落地生效的制度。

第三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四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具体任务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或其他内设机构承担。

第五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动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决定事项贯彻落实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范围主要包括:

(一)黨委政府和编委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新设机构的组建、人员编制执行、职责履行等情况;

(三)合并机构的调整、职责整合履行等情况;

(四)撤销机构的职责任务核销、转移、手续办理等情况;

(五)调整事项类机构的职责任务变动、内设机构变化、人员编制增减等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跟踪问效的事项。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按照筛选事项、制定方案、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社会调查、实地检查,效果评价、形成工作报告、情况反馈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主要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专项调查等方法,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

第九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原则上从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生效开始跟踪监管,执行结束开展效果评价,也可结合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步骤分阶段开展效果评价。

第十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执行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强化整改的措施等内容。跟踪问效结果应作为深化行政体制等各项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发现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印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责成进行整改。对于敷衍应付整改或拒不整改,达到党纪、政纪处分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要求,按程序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通过约谈有关责任人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跟踪问效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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