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称《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入网食品信息进行登记、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首次明确各级食药监部门是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也是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第一执法主体。
网络食品生产销售的便捷性、入行的低门槛和上线的低成本,使其成为“互联网+”实践的领跑者之一。为确保这一“互联网+”食品新生事物比较自由地发育生长,尽快形成一种新的服务业态,鼓励其在自由生长阶段尽快形成规范的服务模式,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这样做并不意味着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反,这是遵循新生事物成长规律的明智之举,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开明与务实。此外,既然是新生事物,其利与弊在初始阶段往往很难分辨,此时若按线下食品生产销售的传统办法进行监管,那么肯定一管即死。
话分两头说。由于网络食品生产销售在初始阶段充分自由生长,在目前社会诚信、商业诚信相对欠缺的条件下,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模式的弊端也容易放大和蔓延。经过几年的自由生长,已被放大且快速蔓延的弊端集中体现了两方面:
其一,自由生长已嬗变为“野蛮生长”,导致食品安全、食材卫生、生产加工销售卫生、生产者健康风险皆成倍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