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一體、文化多元、地方自治:論邦聯式聯邦的可能性(三)

2017-07-12 07:52:41郝志東
澳门月刊 2017年7期

郝志東

(接上期)

2、單一制、聯邦、邦聯與地方自治的定義及中國歷史上對這些國家結構的嘗試

單一制有中央和地方之分,但是地方政府的所有權力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單一制國家有自己的憲法,統一的法律體系,以及自己的行政、立法與司法系統。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受中央控制,地方領導服從中央領導。17國家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法主體。大陸中國現在就是單一制,各個省市自治區是地方,其權力來自中央,省委書記與省長都由中央任命。單一制國家也有中央集權型和地方分權型。法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而英國、日本則是典型的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18中國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的關係是中央集權型,省長與省委書記都由中央任命。而港澳和大陸的關係,則可以說是地方分權型。港澳有自己的《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特區行政長官由本地自己選出,再由中央任命。但是前述《白皮書》提到香港的所有權力都來自中央的授權,中央對港澳全面管治,香港沒有任何剩餘權力。這樣一來,港澳與大陸的關係似乎要從地方分權型轉到中央集權型。

聯邦制也有中央和地方,中央政府,也即聯邦政府,控制外交與國防,有統一貨幣、聯邦憲法,負責維護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聯邦政府和所屬的州或省或邦各自的許可權由聯邦憲法來規定,不過也常處在變動之中。如陳子明所指出,20世紀美國的羅斯福“新政”就“使聯邦政府在許多原先不介入的領域中負起責任,如:為窮人和失業者提供援助,保護工會的權利,穩定銀行和金融體系,調控金融市場,修建低價住房,補貼農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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