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琼
【摘要】我国的债法总则将会作为一部法典进行单独编纂成册。单独成册的债法总则是否能够替代合同法总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总得来说较为完整,合同法总则也较为系统化,社会各届已经承认其合理性。因此,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债法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详细且较为深入的探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关键词】债法;合同法;总则;民法典
一、前言
债法总则是任何民法典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将债法单独编纂成册之后,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设立,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的编制可以用债法总则替代合同法则”。倘若该假设是成立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能够用债法总则代替合同法总则?如果不能,那两者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民法体系构建中的关键问题,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一件事。
二、债法总则同合同法总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1债法总则不能替代合同法总则
根据文献记载,世界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并存的模式;另一种是有债法总则却没有合同法总则的模式。
为了实现民法典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未来中国民法典将会保留债法总则,这是我国法学界的共识。同时这一做法将会对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保障债法体系的开放性以及协调债法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