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不能“任我行”

2017-07-16 01:48田长春
报刊荟萃(上) 2017年7期
关键词:无人机问题对策

田长春

摘 要:目前,在新闻中不断出现,无人机频频干扰机场,导致上百个航班备降其他机场,数架飞机返航,上万名旅客因出行受阻而滞留机场的报道。无人机“任我行”,不仅严重扰乱民用航班飞行秩序,还给广大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和隐患,必须予以重视。

关键词:无人机;问题;对策

近年来,无人机市场出现井喷现象,在各式各样的活动中均能看到无人机的身影。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在无人机生产、飞行和运用等方面仍没有统一的标准,再加上监督机关不明确、监督监管不力,无人机上黑飞“闯祸”的新闻被频频报道。仅仅在2017年4月至5月,就发生多起无人机扰航事件:4月14日至4月30日,四川成都双流机场接连发生9起,总计11个航班备降,超过40个航班延误,4架飞机返航,超10000名旅客出行受阻被滞留机场;4月20日,江苏南京禄口机场14个航班晚点;5月1号,云南昆明28个航班备降、4个航班返航及10个航班积压,近万名旅客出行受到影响。甚至有一些无人机“爱好者”在空中跟拍民航,在某些明確禁止的军事区域内“黑飞”。其严重的危及民航飞行、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乃至国家安全。

一、无人机管理中存在漏洞和不足

我国出台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规定。但上述内容较宏观、笼统,操作性较差。譬如在生产方面,并没有严格的国家标准,品牌林立,有些厂家还为使用者提供提高无人机性能的改造及其零件,使得无人机“黑飞”造成事故的风险加大;在销售方面,没有明文的国家标准,同时买方不需要实名购买,购物网站上无人机的价格从几百到上万元人民币不等,商家为追求利益,变相的减少关键技术支持或者增加不必要的零件装饰与应用,使得无人机在质量不是存在瑕疵便是过度浪费;在网上又有各式各样的无人机驾驶培训机构,有的交钱报名后,在短时间内即可取得驾驶执照;在无人机运用上,国家相关部门及机构并没有明确规定无人机的运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哪些隆重活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及民间活动、商业活动等等),庆典(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及民间庆典、重大节日庆典等等),科技竞赛、高校及其他科技创新类研发等等区域;在无人机飞行的审批程序上,仅需要满足操作人员具有无人机驾驶执照,军方审批的合法空域及申报民航飞行计划三个条件即可,然必须是由在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公司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后才可飞行,至于个人的报备暂时不予批准。这样一来,使得大部分无人机爱好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社会公众面前,国家相关部门对无人机的运用、危害的宣传存在严重的不足,使无人机“爱好者”缺乏安全飞行的意识,对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预见性大大降低等问题。

二、多管齐下,保障安全飞行

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应从多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进行较详尽的、操作性强的、现实性的规定。从而打造良好的无人机市场,营造宽松适当、条件和责任明确的无人机飞行环境。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高级别的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借鉴国外无人机立法经验,加快《无人机管制法》的立项及立法工作。整合无人机生产、销售及培训市场,建立健全无人机生产厂商的资质准入机制,制定无人机通用国家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构建实名购买和认证的销售模式,完善驾驶执照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严格把关无人机驾驶执照考试,采用不同机型、职业与非职业驾驶员的分段立法方法,避免“一刀切”。完善对废旧无人机的回收销毁及再利用机制,加强对无人机拍照、摄像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明确无人机的运用范围、驾驶条件,简化审批条件,对实名购买无人机公民给予其在一定区域内有条件的“飞行权”,并严格控制“低慢小”飞行器的高度、飞行速度、雷达反射面积。引入专家组,民主征集建议,完善相关安全措施,明确对无人机的空域管理和划分,进一步明确禁飞区域、敏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民航飞行航道及其他禁飞的区域(如工业区、人群密集区、机场附近、车站等区域)。建立空中交规,建立健全飞行规则,构建符合我国战略发展的航空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由公安、工商、宣传部、商务局、无线电管理局、质监局、气象局、体育局以及民航、枢纽办联合执法机构,加强信息相互交流、共享,完善有关案件的移送斜街工作。明确监督机关,赋予合法的职权,减少“踢皮球”现象的出现。将无人机无照生产、销售、“黑飞”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损失可能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进行总结性的罗列。对可能造成损害的“黑飞”、生产、销售各环节行为的举报,经过查证后予以奖励。

其次,国家机关、行业组织加强宣传工作,为净化无人机“黑飞”现象作贡献。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不开“走后门”的先例。定期公开做宣传讲座,及时普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对行业组织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扫除无人驾驶人员对空中交通安全知识的“法盲”、没有掌握技术导致的失控和无序的障碍。在编写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时,着重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同时对无人机装载的摄像设备进行细化(在毗邻军事区域时,设备相素不得超过多少范围,精准度不得超过多少范围),制定行业规定。移动、联通、电信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如免费向用户发送有关禁止“黑飞”的提示信息。在政策上,允许实名购买无人机并具有一定驾驶技术的人员,在法律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内驾驶无人机,从而简化审批程序,减少“黑飞”现象。

最后,广大的无人机驾驶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使用无人机时,仔细阅读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掌握飞行技巧,未成年人应当在具有一定驾驶技术的成人陪同下使用。无人机爱好者应通过正规的合法渠道,实名购买无人机,不贪图一时的“时髦”、浪漫、惊喜。

参考文献:

[1]张俊杰.《浅议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立法规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6.

[2]无人机专项立法应重点解决哪些问题[N].法制日报,2017-05-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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