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7-07-17 20:17谷春生
大观 2017年6期

谷春生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军人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军人的健康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随着地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加速推进,军地人员医疗保障差距还将拉大。本文以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如何改革为主线,研究军人医疗保障的现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目标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

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推进,我国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了很明显的进步,但改革永远在路上,我们也可以看到现行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弊端,有许多不足之处,也从世界主要军事强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中看到了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得到了一些启示,我们就要认清和正视自己的不足,学习借鉴他人的优点,取长补短进行改革,不断完善我军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好的为保障现役军人医疗卫生权益做出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军队医疗保障的相关立法

根据我军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方面立法的现状,结合对目前存在的弊端分析以及借鉴他国经验,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

(一)提高法律位阶,统一立法形式

首先要有一部类似于《军人医疗保障法》这样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位阶较高的法律作为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法律的根基,将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并加以完善,使得之前位阶低,内容分散、不协调,形式不一的政策性文件或者草案集中统一,互相协调,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二)立足强军目标完善立法内容

立足强军目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强军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好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军人身体健康,提高军队战斗力,为实现强军目标助力。

1.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军队医疗保障范围

根据我国军队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发展的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保障对象、保障病种以及保障经费等方面,全面明确规定出军队医疗保障的范围,做到界限清晰,范围明确合理。

2.从制度上规范疾病就诊、经费报销等流程

对基本医疗项目、特殊及重大疾病的医疗就诊流程及经费报销流程等制度进行完善,明确患者到本单位医疗机构,军队其他医疗机构以及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诊疗、转院等流程,规范患者个人或者医院对医疗经费的审计报销流程。

3.从制度上加强医疗资源的保障管理

通过立法对药品,器材等医疗资源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制定规范的使用流程。按照医疗机构的等级对医疗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级医院的资源能够足量供应并且不造成浪费。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从招聘、培训、晋升、考核、岗位轮换等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做到公平合理,提高保障效率和质量。

二、探索军队医疗保障平战结合运行机制

平战结合,就是将平时军队医疗保障与战时需求相结合,探索更有利于打仗的医疗保障机制和发展道路.一直以来,平战结合都是我军建军的基本原则,对提高我军医疗保障能力有着重要意义,我军始终将平战结合作为军队医院研究与实践的重点。

(一)注重平战结合的必要性

目前来看,我军的医疗保障还存在许多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医疗保障机动能力差,野战卫生装备落后,军队医院市场化不利于战时的准备等,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军医疗保障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利用全国的力量,引进地方人才和技术,实行“平战结合”,注重在平时的训练中为完成战时任务做好准备,有效地将军事资源与民用资源整合到一起,提高军队医疗保障水平,取得军队医疗保障效果和地方经济效益的双赢。

(二)新形势下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的设想

1.进行应急作战军事行动医疗保障体制改革

建立固定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机制和医生的约束监管机制,提高军医医疗水平。首先军队医疗部门应建立定期的医护人员培训机制,将不同级别医护人员送到相应的医学院校进行理论培训,再定期将他们送到先进的地方或军事医院进行临床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对不符合要求,不适合继续担任军队医护人员的,应坚决予以淘汰,提高军队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

2.从制度设计上提高非战争军事行动医疗保障能力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从制度上设计一套长期稳定,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从平时的训练和日常管理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急难险重任务的能力,并通过军事演习保障、医疗保障比武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救援、流行性疾病预防等重大任务锻炼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战时保障能力。

3.积极探索军队医院医疗保障平战结合运行机制

探索合理的军队医院平战结合运行机制,主要是平时外科与战伤救治的结合、平时门诊医疗与战时急救的结合、平时医院医疗器械与战时野外器械的结合,平时院内生活保障与野战机动条件下生活保障的结合。在平时社会医疗救护中,着眼战场,注重完善战场急救和后送技术,在社会上建立起由交通事故急救站、医疗急救中心和绿色生命通道等组成的军民一体救护网络。

三、完善现役军人大病医保制度

通过上述对我军医疗保障制度的分析研究,总结改革的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了外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军的现役军人医疗保障也应采取大病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既不仅可以帮助现役军人患者承担巨额的医药费,还有利于增强患者的医疗费用意识,节约资源。

(一)“大病”的界定

单从理论上看,“大病”的界定有两个不同的角度:一个是医学的角度,另一个是经济学的角度。前者主要是从疾病的种类、性质和病况的严重程度等来界定。例如: 癌症、器官移植、血液透析、骨髓移植等等。后者主要是按患者花费的医疗费的数额来界定大病的范畴,即不管是何种病、严不严重,只要必须花费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将其视为大病。

(二)大病统筹待遇水平的确定

根据现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对大病的界定,应首先由相关负责部门拟定《大病医疗病种目录》。现役军人患《大病医疗病种目录》中所列疾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应该获得大病医疗的保障最低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现役军人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首先要确定的两个边界。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不屬于大病统筹的承担范围,由个人支付;而对达到最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一部分,大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至于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多次的调研、推理、反复验证,制定出合理的,既能保障军人权益,又能最大限度节约资源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这样既有利于增强现役军人的节约意识,遏制浪费现象,又可以保证绝大多数大病患者能够获得大病统筹的帮助,提高统筹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大病统筹医疗费用的结算

医疗费用的结算采用大病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而对起付标准以上且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一部分,大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要由现役军人自己承担或者其他特殊方式来承担。

大病医疗费用的结算周期应该为一个年度。承担大病统筹医疗的军队医院每个结算周期按照规定填报大病医疗保障金申请表,并附患者医疗费用开支的详细单据证明,上报鉴定机构审查后,报财务系统审批。经费按照平常的财务供应渠道划拨,由后勤财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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