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必要性

2017-07-18 17:03:01曹珈铭
商情 2017年25期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代未成年人的身体及心理发育速度较之几十年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加之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当代孩子了解各种信息提供了便利,在各种思想观念的交织碰撞下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并呈现暴力化、团体化的特点。显然我国现行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已刻不容缓。本文针对当代孩子的身体、心理发展水平及外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来阐述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低龄化 刑事责任年龄 适应时代发展

一.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规定,主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对所有的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该规定是对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第二类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定罪处罚,实施这八类行为以外的犯罪的,不定罪处罚。第三类是16周岁以上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负有刑事责任。另外刑法规定,14至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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