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中地方政府行为偏失与规范分析

2017-07-19 22:50王兴亮
南方农业·下旬 2017年3期
关键词:林地利益政府

摘 要 土地征占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利益,依照相应的程序规定,依法给予农民补偿的法律制度。林地征用可以在未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执法,然而地方政府在林地征占中滥用和泛化土地征占的权利,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基于此,在阐述地方政府在林地征占上违反法律、行为出现偏失的基础上,分析出现此现状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林地征占;地方政府;行为偏失;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7.09.030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走绿色发展的道路,但目前世界上自然的生态系统不断被破坏也是不争的事实。林地作为森林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应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但目前我国的林地资源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较为严重的就是林地的面积不断下降,地方政府的林地征占失序。随着我国持续走绿色发展的道路,对林地的保护还是很重视的,中央政府强调了对林地的保护,强调了对农民的补偿,似乎做法很全面,但在地方政府实际征地时,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出现了滥用和泛化土地征占的权利现象[1]。

1 林地征占中地方政府行为偏失

1.1 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兴建项目非法占地

征用和占用林地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林地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的集体利益需要,对林地的所有人进行补偿的行为,林地征用具有强制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发生了变化。林地的占用,是建设工程时需要占用林地,将国有的林地划分给建设单位使用,在本质上只是林地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例如,城市的道路建设、水电设施的建立,这些都可能进行林地的占用。总的来说,林地的征占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维护社会的秩序,然而在林地的征占过程中,某些地方的政府,会背离国家更好地发展社会的原则,出现逐利的行为[2]。在招商引资项目中,或兴建工业园区等大型的建设项目时,出现非法占用林地情况,没有缴纳林地植被恢复的费用,从而导致林地乱占、滥用现象的出现。

1.2 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效益,招商企业导致生态被破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用地开始面向林地。地方政府常会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要求的盲目征用和低价征用的现象。地方政府只在经济上考虑,用牺牲长远发展的林地的资源来换取短期发展的经济资源,求得自身的利益所得。例如,有些的地方政府没有规划,盲目地设置工业园区,占用大量的林地资源;有些的地方政府采取暴力征用林地而不顾农民利益;有些政府在低价征占了林地以后,再高价卖出或者在低价转出,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或者招商引资的一些企业,没有对企业的污染进行一个定量的评估,直接就批复用地,最终导致了生态被破坏的现象。总体上为是了提高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但是却造成了过度征占林地的现状,引发生态问题。

2 地方政府行为出现偏失的原因

2.1 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管人员不重视

政府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公共部门,但他们更多是由于有规范才会这样,这种情况就被表现政府是应该怎样做,而并非是政府实际就是怎样做。在林地监管机构人员过少,没有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监管人员对其的重视程度也不够。

2.2 只顾追求经济效益,未考虑林地的保护

部分政府的官员在追求地位、金钱或权利的过程中,同样也在追求并把自身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所以他们不能代表着公共的利益[3]。政府可以通过把林地改成非林化,来从中收取大量的利益,并且通过城市扩张的项目从而开辟税源,这样就更能增加自身的利益,所以政府才会一致地征用林地。林地一直被人们看作是公共的,但在现实中,出现一种谁有权利、谁才能从中获得最大利润的情况,在征地时也是一样,一些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借口,要对林地进行相应的征用,慢慢地政府就会占有整片林地,从而从中获取利益。还有的地方政府强行的占用林地,利用自己的职权,对林地进行强行的占用,林地中有很大的一部分属于林户,但在政府征用地时,林户根本没有机会和政府进行谈判,从而使林户的利益受到很严重的损失。就是因为缺少管理机制,使地方政府暗箱操作,从中获利。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当地的政府能否升官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部分政府就要想尽办法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他们通过林地来吸引外资,这样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还可以升官,一举两得。

3 规范地方政府林地征占行为的建议

3.1 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监管机构

为了更好地规范地方政府征地占地行为偏失的现

象,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监管的力度,健全管理的体系,政府部门要在监管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保证监管制度能顺利进行。同时还要明确林地的所有权,规范地方政府在林地中的征占行为,避免偏失的现象,确实的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4]。划定规范的林地征占权利范围,确定国家的法律对集体公共利益的界定,区分出社会性质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不同用地性质。只有在公共集体利息的开发建设中才能使用国家征地权,其他的企业型用地,房地产的开发等,不能够对国家的征地权进行使用。

3.2 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环保意识

在对林地的有效征占中,要加强林地的保护宣传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讓农民也参与对林地的管理,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乱使用国家权利的机构和个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已经推出的《森林法》《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治理乱占滥用的现象,提高滥用权利的风险,保证林地的合理合法征占。同时要增强人员的环保意识,不仅仅是对当地林政的工作人员,还要对本地的一些企业也要进行环保意识的加强和灌输。

3.3 政府权衡利弊,做好长远的发展规划

完善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主要是要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经济增长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核心,改变依此为核心的政府人员的晋升和评选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增强对于城市综合整体进行发展的考评。例如,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失林农民的就业安置等。使政府的人员能够正确的对待城市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规划。防止政府人员以权谋私出现买地卖地的现象。

4 结语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但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出发,忽视了对林地的保护。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在进行林地征占出现很多的政府行为偏失现象,主要的原因就是林地的产权不明确、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公共利益之间没有一个良好的界定和地方政府考核制度不完善几个方面,对此本文也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矫正这种现象。

参考文献

[1]周俊.关于林地征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生物技术世界,2015(1):38.

[2]党养性.基于政府管理视角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分析——以陕西省彬县为例[J].陕西农业科学,2014(11):77-80.

[3]雷娜,陈丽明,苏锦霞,等.林地征占用中地方政府行为偏失与规范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12(2):163-167.

[4]吴冬娟.分税制背景下的林地征占用政府行为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3):37-38,43.

(责任编辑:赵中正)

收稿日期:2017-02-25

作者简介:王兴亮(1990—),男,畲族,贵州麻江人,本科,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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