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多重关注,也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使得该制度的每一阶段变革都备受瞩目。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可以说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与在深厚民主土壤中成长起来的西方问责制截然不同,我国尽管可以借鉴众多西方国家问责制的制定和實施经验,但是不可避免地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具有很浓厚的中国特色,我们的研究和实践都必须存在于该框架中。因此,本文从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三个方面出发,进而深化研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逻辑意蕴;价值维度;实践向度
一、行政问责制的逻辑意蕴
(一)行政问责制的科学内涵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一个制度体系的分支,其内涵主要的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体因素
行政问责的主体,就是指由谁问责。是指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起到组织作用、协调作用、领导作用和决策作用的相关主体。行政问责制包括多元化的主体,不仅有作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的同体问责行政主体,而且也包括了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公众等异体的问责行政主体。
2.客体因素
行政问责的客体,也可以理解为问责的对象。指的是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最终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各级政府和其公务人员是行政问责的客体。其中直接或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是主要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