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正金
摘要: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尤其需要对其部门法哲学体系展开研究。环境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单纯的“理论理性”及概念思辨,而是不断保持对现实世界的开放性与互动性;实践理性是环境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实践面向的环境法学认识论,需要摆脱生态中心与人类中心、“主客一体”与“主客二分”的二元对立,通过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履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践面向的环境法学价值论,需要在遵循“价值”和“法的价值”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实践的需要,適当地对传统法律价值观予以突破和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实践理性;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目前,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日益活跃,构成了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在对环境问题予以有效应对的同时,也亟需解决自身的理论基础问题,尤其需要对环境法的部门法哲学体系展开研究。近年来,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一定进展,形成了一批代表性著作及论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环境法“实践理性”的法哲学立场并加以阐释,进而对环境法学认识论和环境法学价值论进行研讨,以期推动、深化这一讨论。
一、实践理性:环境法哲学的基本立场
在哲学上,理性可划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两大类。康德指出,理论理性(纯粹理性)涉及理性的理论运用或思辨运用,实践理性则关乎理性的实践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