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体制的思考

2017-07-24 20:14张旭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自贸区知识产权

张旭霞

摘 要: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为适应国际上投资与贸易服务发展的需要,推动货物贸易的加速发展,自贸区建立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对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对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体系作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纠纷解决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大环境下,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身处全球经济的重要地位,同样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作为司法保护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手段,在得到普遍运用的同时仍需要对其完善。

一、自贸区海关知识产权行政监管的体系

(一)明确海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

保障海关在自贸区内履行职责,对货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前提是要在立法上将海关在自贸区内的执法权限明确规定下来,保障海关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具有法律依据。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自贸区内实施放宽政策,海关在自贸区内采取较为简单的程度对通关和边境程序进行监管,并在税收方面提供有别于区域外的优惠政策,但不意味着海关在这一区域内监管执法权的丧失。因此,国家需将海关在自贸区的监管执法权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为海关行使监管执法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坚持“主权优先、兼顾地域性”的监管原则

上海自贸区的货物与传统意义上的进口货物不同,从物理位置上来讲,自贸区的货物已经位于中国境内,但是其并不一定会进入中国市场。这就必然会产生如果对不进入中国市场的货物实施知识产权监管,将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发生冲突。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便利化的协调平衡,对自贸区的货物应当实行分类监管。如果进入自由贸易园区的货物只是在园区内过境,并不是在自贸区内的市场交易,也不是进入我国关境内销售,园区内的海关就不能以侵犯我国知识产权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①。如果是自贸区内的制造、加工、贴牌等侵权行为,我国海关也享有海关管辖权,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优先适用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对单纯过境货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采用“目的国违法”的规则。只有根据目的国的法律认定为侵权货物时,我国才可以實施相应措施。

(三)建立国家间海关联动机制

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制造、加工、贴牌等。产品原产地的改变,必然会使海关的风险分析参数发生变化,造成海关查获侵权产品的阻碍。由于缺乏国际合作平台,使得货物的知识产权信息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追踪、核实。因此,世界各国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建立国家间的海关联动机制,特别是针对流动性较大的过境货物,建立中国海关与侵权风险较大的国家机构之间的知识产权数据分享平台,以及时掌握货物的相关信息、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并便于货物出口国跟踪涉嫌侵权的货物。②

二、构建自贸区二元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自贸区不仅涉及传统的货物贸易,还涉及各类新型领域的其他贸易内容,因此,建立由海关和知识产权综合监管局组成的二元市场监管体系,是实现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二元监管模式下,通过机构改革,设立知识产权综合监管局,与海关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实施对自贸区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综合监管局直属于自贸区管委会,通过各种线上线下平台设立维权投诉窗口,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建立集中执法机制,统一行使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权,构建行政案件的快速鉴定和处理机制,以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另外,建立与海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及时高效的保护。③二元监管模式通过增加综合监管局这一行政部门,对案件管理方式进行改进,同时建立与海关的联动机制以及对案件快速处理的机制,大大提高了自贸区知识产权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三、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有其必要性④。首先,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会牵扯到相关专业的技术性问题,这些技术性问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法律判断具有非常重要作用。而法官对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而言是“门外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首选方式。其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选择更为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这为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本着从自贸区实际出发,结合自贸区特点,探索适合自贸区发展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调处、司法调解、司法诉讼、行政仲裁等各类机制的自身建设,并做好各种机制之间的衔接协调,通过制度优势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多元机制的引导与保障机制建设,做好各类调解机制之间的衔接,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参见张伟君:《自贸试验区怎么保护知识产权》,东方早报,2013年11月12日,第009版。

②参见许春明、朱令:《自贸区海关保护的困境及应对》,上海法治报,2014年10月22日。

③朱令:《自由贸易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④参见崔汪卫:《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3期,第68页。

参考文献:

[1]郑国辉.《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若干法律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29卷第4期,2014年7月.

[2]俞立严.《自贸区将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规》.东方早报,2013年10月11日.

[3]陶蔚莲,李九领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海关监管制度创新》[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4]袁志刚主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战略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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