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面临的问题

2017-07-24 23:10赵秋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问题

摘 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毒驾是否入刑也逐渐受到关注和讨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支持和反对者。究竟毒驾入刑面临什么样的困难使得争议巨大,主要有理论和实践两大方面的因素。包括入刑正当性、罪名和刑期的确定以及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只有在认识和分析了上述问题之后,毒驾是否入刑的讨论才能继续推进,关于规范毒品管制和安全驾驶的法律规范才能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毒驾入刑;问题;理论和实践

将一个行为纳入刑法管制的范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酒驾入刑如此,毒驾如果入刑,也必将如此。毒驾是否入刑,近年来饱受争议,以下一些问题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一、理论问题

1.入刑正当性

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是否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也就成为能否对毒驾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先决条件,这也是支持者提出的毒驾入刑的必要性。但是刑法的机能究竟在于人权保障还是社会保护抑或二者兼有?陈兴良教授认为必须要在立法上划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界限,只有那些侵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作为犯罪予以刑法惩罚。刑法机能二元论要求我们不仅要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也要注重保障人权,让二者协调并重。因此,在刑事立法中,无论是规定犯罪还是设立刑罚,都应当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统一性出发,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1]而毒驾行为的危害性究竟有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这个问题都还没有得到统一的论证,因而在此基础上将毒驾行为入刑则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

2.罪名的确定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规范驾驶有规定外,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对毒驾行为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看出,毒驾已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毒驾行为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与上述行为相当的危险性,未达到的没有纳入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而达到危害程度的则由此罪名进行规制。因此将毒驾入刑则缺乏刑法体系上的协调性,将其纳入交通肇事罪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的性质,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缺乏危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关于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酒驾并列的情形或者单独成立单独的毒驾罪的争论也属于技术上的争论,没有解决毒驾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和危害结果的认定问题。

3.刑期的确定

不同的毒品危害性不等,是根据毒品的性状和危害按照种类划分刑期还是所有毒品按照剂量进行量刑的考量?只有明确了这一问题的答案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国毒品种类繁多,《禁毒法》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物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上百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这仅仅是法律明文列举出来的传统毒品,现在的新型合成毒品的日新月异,在全国现有250.5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員151.5万名,占60.5%;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95.5万名,占38.1%;滥用大麻、可卡因等毒品人员3.5万名,占1.4%[2]。再者,由于毒品种类的繁多和难以确定,每种毒品的性状不一其危害程度也难以统一认定,每个人对于毒品的反应不同而难以鉴定。因此,如果毒驾入刑,在量刑问题上很难达到准确、公平、不歧视地对每一个吸毒后行为进行认定,违反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践问题

不同于酒驾的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的方便与快捷,吸食毒品的检测技术更为复杂,作为普遍筛查的初检手段尤其是在需要快速检测的交通道路上,尿检、血检、发检方法不适合普遍使用。如何进一步完善、优化唾液检测手段,研发适宜多种类毒品的检测技术,明确统一程序和标准,以达到快速、准确、方便地完成检测,是顺利执法的关键环节。关于剂量问题,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司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 mg/100ml,多数专家认为,很难像酒精测试那样设定毒品检验的量化标准对毒瘾未除者,即便驾驶时没有吸毒,一旦犯瘾同样会精神恍惚,是交通肇事的巨大隐患,所以,如何确认定性也有必要进行研讨。而在没能制定出统一的测量标准、实现快捷准确的检测方法之前,谈毒驾入刑无疑纸上谈兵,没有实践操作性。

三、结语

综上,毒驾入刑面临着如此多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才能在毒驾是否入刑上达成一致,进而健全我国刑法体系,维护社会依法有序运行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23页,

[2]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7年3月

作者简介:

赵秋萍(1993~),女,汉族,四川岳池人,法学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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