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分析

2017-07-27 19:24:33朱肖
商情 2017年23期

朱肖

【摘要】随着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增加,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逐渐进入法学专家的视野。实务中,对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出现过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及BWS等辩护理由,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受虐妇女杀夫案抗辩理论的研究,分析其抗辩理由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而找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BWS 正当防卫 期待可能性 病态

1995年,陆金凤杀夫案引发了人们对受虐妇女犯罪的关注,在遭受长期的家暴并在儿子被丈夫胡某掐死后,陆金凤失去理智,用镰刀结束了熟睡中胡某的生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8年后,同样长期遭受家暴的张永清用手锤杀害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外结合施美丽案、李胜萍案,可以看出对此类犯罪的量刑从死缓到有期徒刑不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急需一个统一的审判标准。

家暴行为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内部矛盾,为了更好的救济被施暴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并设置了关于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等制度,这对于完善反家暴立法具有的阶段性的进步意义。但其并没有反映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犯罪行为的特征,对长期受虐在瞬间爆发实施杀夫行为的妇女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对于救济长期处于家暴环境下的犯罪妇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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