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晶++曲姣姣?
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现状
(一)国家监护制度的起源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中最早规定了监护制度。从监护的理念来看,罗马法已经完成了从“为监护人的监护”,到“为被监护人的监护”的转变。
二战后,各国的监护制度立法无不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核心原则。国家权力愈加深入地介入到监护制度中,监护的国家职能性、救助性更加明显。至此监护制度完成了历史上的第二次重要转变——从家族监护向国家监护的转变。
(二)国家监护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国家监护( state custody or state guardianship)是指: 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狭义的国家监护则解释为:有亲权监护人而监护不当的情况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剥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将其强制转移到国家指定的机构或个人,即“国家强制监护”。
国家监护制度的方式分为两种:国家监督和直接代行监护权。总体上包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层是一般的监护监督义务;第二层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第三层是法定情况下实施国家“直接”或代位监护。
(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进行专门的单独规定,而是分别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之中予以体现。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第18条、《婚姻法》第28条、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12条规定、第62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