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怡
内容摘要: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实践中的一个重点,也是困扰各国反垄断司法执行的难题。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给市场支配地位做了一个原则性的定义。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经营者具有控制交易条件或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能力就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没有规定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制造的市场准入壁垒对其他竞争者达到什么样的影响程度。法条的规定看似具体,实则抽象、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正因如此,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不同法院、法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各有不同,同时我国学界不同学者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不同的认识。王晓晔(2008)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具有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笔者比较赞同她的观点,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拥有优势经济地位的经济现象,控制相关市场中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最终损害他人甚至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