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愿景下法学研究的分工与协作

2017-07-28 09:14梁晨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去中心化国际合作一带一路

摘要:为了向“一带一路”愿景提供智力支持,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都相应地展开了各项相关研究工作。在研究工作展开的时候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以往的研究中忽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研究的原因。本文通过对以往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忽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研究的原因进行分析,从法学研究的分工与协作的立场上说明,我们在展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研究时应当主义的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去中心化;国际合作;国内合作

“一带一路”愿景提出来以后,许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判断,整合力量,成立机构,展开研究。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对于某个领域潜在研究价值的判断、研究的可行性、利与弊是需要进行小心论证的。

一、“一带一路”非发达国家法律研究中的学术态度问题

1.法学研究中的实用主义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因为“学以致用”传统的影响,“为学术而学术”的风气非常单薄,这不仅表现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各部门法的研究当中,还表现在中国法学界对于外国法的研究中。关于“一带一路”沿线非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一直以来不是关注的重点。因为这些国家经济不发达,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往来少,中国法学界对于这些地区、国家的关注向来较少。今天,当这个领域的研究热闹起来的时候,我自己的感觉是法学界处于无菜可上、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我们发现自己在该领域的既有研究成果太少,无法向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探讨缘由,我想说的是一直以来我们的学术研究很大程度上跟着社会风气跑、跟着经济走,这种心态姿态不可能使高等学校、学术研究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前面去。學术研究需要那些不热闹貌似无所用处的领域,需要一些人沉潜下来,也需要在一些“冷问题”上投入人力、精力和财力,法律问题的研究价值也不能仅仅凭其与经济效益的关联度高低来判断。为什么说这点,因为现在还有一些学者冷眼看世界,把对于“丝绸之路”非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关注视为是一个应景之举,是人治传统的表现方式之一。

可以预想,在目前的形势下,对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非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将对面临压力。因为多数人愿意选修和研究那些能够直接参与市场、社会的领域和课题,对于社会关注度不高、在就业市场上不能直接产生效果的领域、课程,有没有教师和学生愿意花费心思、投入精力的从事研究,在貌似热闹的表象下面还是需要冷静思考。高等教育之服务社会恐怕不是参与社会,恰恰是需要拉开距离,需要反思、平衡乃至批判流行的价值观念。高等教育需要的是那种冷傲的精神气质,而不是任凭社会风潮席卷教育,如此才有可能对得起社会对高等教育就未来发展所寄予的长久重托。

总之,是对非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研究不是因为一时的热情而给予关注,而是基于对未来发展的判断而作出的长远安排,这也能够检验法律学术界是否有淡定的学术心态和独立的学术立场。

2.外国法研究中的自我中心主义

“一带一路”本身不是一个区域性合作机制和区域性组织,而是一个开放包容的理念和倡议,是通过沿线国家的共商、共建、共享,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体现了国际法的平等互利原则。因此,就像我们警惕西方中心主义、文化殖民主义一样,我们需要警惕自己学术研究和在实务工作中的“自我中心主义”,在追求中国气派的文化与学术形象时,我们不能忘了自己是平等的一员;在反对强者把自己的想法意愿强加给我们的时候,在与那些经济发展程度上不如我们的他者面前同样也要警醒自己的强者心态和拿他者做自己工具、棋子的心态,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被一些人不信任,不能说与此没关系。

当然,“一带一路”愿景要被认同,每个国家都应该“去中心化”,把自我从自己的欲望中退离出来,在开放、平等、对话中建立起“丝绸之路”沿线各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认同和规范认同。“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巨大的差异性与复杂性,根植于沿线国家各自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多样性,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内含了各自特定政治文化与传统的一套价值秩序。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项合作成果和合作新秩序必将以某种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新的国际法、跨国法律体系。

3.尊重差异、寻找共识与研究范式转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属于不同的法系,有大陆法系(如东亚、东南亚)、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系,更有自己的语言、历史、宗教与政治制度。在一些国家,法治并不是完善,其他文化因素在社会运行与秩序的维护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因素增加了彼此之间交往资金、货物与人员来往的难度,只有对外国法以及外国文化的认知,寻求各国法制之间可能达成的共识,探寻“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合作和新型法律秩序建构的路径。

不同国家的共识是什么“共识”?当然可以提出许多理解,比如制度共识、利益共识,我认为诸多共识最终还是要归结到价值共识,包括价值认同与价值认异。前者是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认可并接受某一价值,后者是指承认对方与自己的价值不同,并予以尊重。流传最广的可能是利益共识,然而用利益来平衡、调整彼此的行为,是很难经得起考验的。因为利益本身的层次性、空间性和时间性,在某种利益上甲与乙容易达成共识;在另一种利益上,甲与丙容易达成共识。随着境况不同,一个国家一个个人的利益关注点会有变化,以利益为纽带的共同体仅具有临时性,不具有长远性。因为利益的对象是世俗之物,具有变动性,评价标准和行为标准不具有稳定性。只有超越了具体利益诉求的价值标准与价值规范才能用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超越了具体个体利益的价值,才能用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从逻辑看上,价值与利益属于不同位阶的概念。若没有更上位的概念——价值,就无法厘清多种利益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中的国内合作与国际合作

在我们的传统中,非常强调“学以致用”。比如对于中亚国家西亚国家法律的课程,要不要开,学校也许是为了表明特色,学生更多可能是觉得该课程有没有用,对于法律资格考试有没有用,以后工作中能不能用得上。在本科还有在相关专业研究生课程中设立这些课程,从来都不是为了直接应用,但不能说这些课程没用,因为这种影响是潜在的,他可能影响的是思考问题的方式。

但是,如果将问题停留在是否开设相关课程的层面上无疑是短视的也是功利的。“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不仅仅是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智力支持,也是形成新的研究领域甚至是主导形成新的规则体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合作是必须的,而建构合作的规则和秩序是首要任务。宏观上“一带一路”法学研究合作可以分为国内合作和国际合作两个层面,各自承担的任务不同,所遵循的合作规则也不尽相同。

“一带一路”法学研究的国内合作是高校、实务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共同形成良好互动,解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现实问题的过程,同时对于高校而言也是通过校际合作、通过法学与相关专业进行交叉渗透,形成新的学术研究重叠区域的过程。在法学研究中,“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较之我国对欧美发达国家法学研究可以用“蛮荒之地”形容。虽已有不少学者在该领域深耕多年,产出了很多高质量的学术产品,但就研究者的群体规模、学术成果产出、研究领域内板块互动等都远逊于我国对欧美发达国家法学的研究。“一带一路”法学研究的国内合作,我们应当避免出现一哄而上的问题,抑制泛化、低质的学术成果的产出,高校应当立足自身专业特色和研究积淀来确立其在“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中的位置,避免研究方向的同质化,进而形成各自特点鲜明、校际互动良好、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合作局面。

“一带一路”法学研究的国际合作,不仅是与相关国家沟通了解形成共识的过程,也是我国主导形成区际法律规则体系的过程。相较欧美发达国家,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治发展程度都落后于我国,加之“一带一路”愿景是我國主导倡议的,所以推进的过程我国是处在主动和主导的位置,同样在区际法律规则体系的构建中,我国也应处在同样的位置。但是,如我在前文中所述,即便我国在“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中处于主导和主动位置,但我们要以“去中心化”的姿态来完成合作,在开放、平等的氛围中通过对话完成区际法律规则体系的建构。

三、“一带一路”非发达国家法律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对策性研究

虽然“一带一路”法学研究要围绕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际需求展开,但我们也不能背离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只重视对策性研究而忽视基础研究。我们应当重视基础研究对对策性研究的支撑作用,让“一带一路”法学研究的基础研究和对策研究形成良好互动。

“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中我们应当以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宗教传统、法律文化、政治体制和政府制度研究作为沟通理解的路径和取得共识的基础,为国家宏观战略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此外我们应当以“一带一路”战略具体规划为导向,根据我国实施该战略的具体需求,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的合作开发、国际贸易等领域在充分沟通理解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形成区际合作法律规则体系,以满足“一带一路”实施的规则资源需求。

上述基础性研究与对策性研究各有其重要性。有的学校因为所处地域、人才优势、学校先期积累和风气,关注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研究,容易获得关注;但对于基础性研究,见效慢,但就实际情况,也不无重要性,比如对于中亚、西亚的宗教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但因为对于这些国家宗教与法律的研究,只有有具体经历的才能做的更好。

四、结语

“一带一路”愿景的实施不仅仅是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过程,也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发生转型的过程。“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不仅仅是面对新的研究领域,同样也是反省以往学术研究态度、建构新的学术研究合作规则和秩序的过程。我们只有在尊重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规律的前体下,宏观上把握研究的各个层面,在微观上明确各层面的功能,建构起一套完整的“一带一路”法学研究合作规则才能为这一伟大愿景的实现提供智力支持和规则资源需求。

作者简介:

梁晨(1981-)男,甘肃酒泉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丝绸之路国别政治与法治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社会学。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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