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7-28 20:12杨志梅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诉讼法律法规

摘要:房屋在我国公民的财产当中属于重大的财产,《物权法》的出台使得不动产登记成为了房屋遗产认定的重要标准,房屋继承公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纠纷、提高诉讼效率等,在公证业务当中房屋继承公证是较为传统的,也是公证处主要的业务之一。而由于房屋继承公证的标的额较大、房屋种类较为复杂、继承人较为重视,这使得房屋继承公证成为了公证处非常慎重的一项公证业务。本文接合了当前在房屋继承公证实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及研究,笔者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当前的房屋继承公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两个人观点及建议的提出。

关键词:房屋继承;公证实务;法律法规;诉讼

房屋继承公证在当事人申请下,依据法律对继承的行为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明确,在申请人提出房屋公证申请的时候,作为公证机构则需要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申请人资格、申请范围等进行材料、证据真实性及合法性的确定,从而保证申请证明活动的有效进行。

1在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对房屋产权的认定

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在法律领域来看,一方面来自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原则,而是对其进行公示的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来说只有经过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所有权登记才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形式,当前的《婚姻法》、《物权法》当中的有关规定使得公证处在进行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对其产权的认定取法依据单一法律进行,需要与继承人的购房资金来源、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及时间等因素进行考量,需要综合相关法律去准确的认定房屋产权。

1.1房改房产权的准确认定

所谓房改房指的就是公有住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单位的原公房采用优惠的方式出售或者是租赁给职工,那么作为职工则就享有了房屋的部分或者是全部的产权,这种住房属于过渡性的产物,由于当前的房屋价格较高,所以在房屋继承公证当中产权的归属就成为了公证的重点及难点。笔者根据多年在公证处的从业经验,对房改房的产权如何界定进行了如下规定:

1.1.1作为生存的一方需要用自己的工龄和配偶的工龄结合在一起,通过房改房政策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的认定。在此情况下,自然人死亡后,鉴于房改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实际情况,因为房屋使用了已经死亡一方的工龄,那么生存的一方则可以获得房屋的相应优惠,若规定房屋与生存一方无任何的关系则显得公平缺失,而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又缺少依据。在此情况下若要进行房产公证应该转变审查的方式,对不动产登记薄、购房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同时还需要对死亡一方遗产继承是否完毕查明,若未继承,作为生存方则需要使用夫妻的共同积蓄去购买,这时候房屋就归属为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1.1.2一方死亡,另外一方再婚之后对配偶生前的房屋優惠的房屋产权认定:若死亡的一方房屋遗产未继承,而购房款是未死亡之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其产权则属于前配偶和生存方共有;若死亡的一方遗留的遗产已经继承,而购房款是生存方或者是现有配偶的共同财产,只有当房改的时候生存方才可以享受到死亡一方附着在工龄上的优惠。

1.2婚前夫妻的一方所购买的房屋但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进行的遗产认定

按照《物权法》当中的有关规定,需要以取得的产权证为依据,所以这种类型的房屋产权就是一种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这是《物权法》当中的规定,但是却和权利及义务不一致,故应该认定婚前出资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人呢定,从而实现对社会真正正义的维护。另外,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是由夫妻共同进行还贷的,并且在婚后取得的产权登记,这种类型的产权归属纠纷是比较多的。不管是在《物权法》、还是在《婚姻法》当中都规定了此类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房屋的出资来源及产权认定并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但是在实践和司法解释当中房屋产权的认定应该对房屋出资、权利义务的对等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在房屋继承公证的时候一般认定的标准为:房屋在物特别规定的时候可以将房屋视为共同财产。

2在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对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认定

2.1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身份认定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婚姻法》及《继承法》当中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房屋继承方面有着同等的权利,都属于第一继承人,其继承权是不容侵犯的。公证人员执行相应公证的时候,需要对当事人明确的讲解和告知,对存在有异议的继承人消除疑虑,从而提高协议继承的成功率,有效的保护非婚子女合法权益。

2.2继父母及子女的继承身份的认定

在《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之间有着相当于亲生子女的权利及义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我国的《继承法》当中就对抚养的概念予以了明确,那么房屋继承公证就非常简单和顺利了。笔者为了使得是具体的公证实务当中能够迅速及便捷去判断继父母及子女的继承身份是否有供养关系的认定,有四种参考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继子女在经济上受到继父母的供养;第二种是继子女享受继父母在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第三种是继子女从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第四种是继子女从劳务关系上给予继父母以扶助。

2.3养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人身份认定

收养关系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关系,在《婚姻法》及《继承法》当中规定了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子女完全相同,只有合法手续解除后这种地位才丧失,但是在公证实务当中物合法收养关系的才是公证的主要内容,那么在公证实务当中需要先征求别的继承人的意见,作为公证人员则需要依照继承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材料以及全部继承人的陈述去确认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认定;而若其他继承人对其继承权不认可,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出有效的证据,那么则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进行处理:

2.3.1若在事实上双方虽然未办理法律上的收养手续,但是却是存在着教育、赡养事实的;双方之间以父母和子女的称呼生活,亲戚和朋友都知道这种关系;虽然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掉了,并未尽到任何的辅助、抚养及教育的义务。作为公证人来说,申请人的身份不做任何的确定,但是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去明遗产的分配比例。

2.3.2当上述的程序没有办法达到一致的时候,作为公证人员来说不应该对这些情形下的继承人身份进行直接的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的申请来提出诉讼,确定收养关系之后再确定继承权。在实务当中,需要对收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进行认定,在细节询问的时候做好笔录,对有关的收养关系及证明材料进行明确的审查及核实。

3在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举证责任承担问题

房屋继承公证过程当中,作为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书将被继承人的房屋物权转移到继承人的名下,所以房屋继承公证实际上属于财产确认公证行为。房屋公证继承认定当中公证人员的作用及地位与法官有着相似之处,所以其应该处于判断者和审查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也就是说在认定的时候谁主张的事实就举证的责任。一般来说房屋继承公证中申请人所助长的法律事实后,由公证处进行真实、有效及合法性的证据提供和证明,若所提供的证据有造价和伪造等问题则申请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反之则会违背公证的中立性,同时还会增大公证机构取证的错误风险及负担,鉴于此,房屋集成工程是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属于法律证明活动,需要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公证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也应该负荷民事法律当中对权利及义务相符的有关规定。

4总结

在公证机构所公证的标的物当中房屋继承公证属于主要的财产,是房屋物权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前房屋继承公证中存在着房屋产权的认定、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认定、举证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以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在公证处的从业经验,从房屋继承实务出发,对如何有效的进行房屋继承公证进行了明确,所以本文的研究对于房屋继承公证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

杨志梅(1972.10.10-),民族:回族,性别:女,籍贯:宁夏灵武,工作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证处,学历:大学,职称: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专业。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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