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法律信仰的危机与对策

2017-07-28 19:25王维兵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危机对策

王维兵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法律权威的丧失,法律价值遭质疑,人们对立法产品的远离和陌生等各种危机。造成这些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将从树立法律在农村的权威,改善关于法律在农村的运行状况和加强普法宣传等各个层面着手去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最终实现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設目标。

关键词:农村;法律信仰;危机;对策

一、关于农村法律信仰的理论

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这样一句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谓农村法律信仰即度即是关于物质层面的法律是农村主体在对社会的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与自己内心追求的价值相一致后,对法律油然而生的一种极度的信任和神圣的体验,从而自觉的依赖、认同,信服、尊敬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或榜样。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却止步不前举步维艰。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阻挡了农民法律信仰的生成呢?主要原因有:

1.农村商品经济的长期落后抑制了农村法律信仰的生成

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已经得到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普遍认同。而在我国农村历史上长期存在着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因此,商品经济的落后,抑制了我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的形成。

2.我国乡土社会缺乏法律信仰的传统

我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制度文明,造就了民族传统心理中固有的法律传统。“传统文化中权利至上的思想已经成为了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成员仍然生活在熟人和半熟人的社会中。”生活的经历和周围的环境,使农民更乐于接受、遵循习惯法,而排斥、逃避国家法。

3.中国农村缺乏对法律价值认同的客观基础

“法律只在当其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益,符合社会正义的价值和标准时,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和信仰,这种效果的取得涉及到法的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

首先是立法问题;我国“三农”立法缺乏稳定性,朝令夕改。不能给守法主体一个可以预期的法律评价。部分立法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导致有法难依。同时,在关于农村的立法方面也存在着大量的立法空白。

其次是司法问题;在我国农村的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查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农村的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成了人情、关系、和金钱的较量。司法腐败的结果只能是公众对于法律后果的失望和信心的缺乏。

二、我国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表现

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信仰的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权威丧失

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和涉农组织而言。主要表现为不了解法律规范的一些基本内容和精神。司法、执法人员个人玩弄法律,权大于法,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把水源败坏了。”

2.法律应有的价值遭到人们的质疑

一方面,长期以来,农民一直习惯将法律与政治联系起来,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政客们用来推行自己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这直接导致了民众对法律信任度的降低,使得农民对于法律的价值不得不产生了怀疑。

3.人们对于立法产品的远离和陌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我国也相应的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这在构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民众们对法律的陌生感却愈加深了。

三、培养我国农村法律信仰的对策

对于我国农村法律信仰的培养,笔者认为法律信仰的培育需要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制教育等方面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1.更新农民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

就目前而言,农村法律信仰的培植中需要更新的观念有:①从法律是义务的“义务本位”向法律是权利的“权利本位”的转变。②从人情的约束行为到法律的约束行为的工具上的转变。让农村法律主体知道法律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他们的利益。③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观念的更新,要让人民意识到民主,自由,平等的可贵。

2.完善法律运行,内化法律价值

首先;完善“三农立法”,弥补关于“三农”方面的立法的空白,提升农民对于法律的认同感。关于“三农”立法,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应考虑到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和农村礼治风俗的相融合。诚如所言“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样的法律才更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应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①在各个诉讼领域我们应该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案件的积压,积极维护农民的权益。②更进一步的简化立案程序,使得广大农民和涉农主体更加易于接受和易于操作。③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对于非诉讼程序的完善。

再次;强化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国家公职人员受人民的委托执掌国家权力,他们是法律具体的执行者和操作者。如果说执法者执法又犯法,那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

3.加强对立法产品的普及度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①法律信仰产生于法律精神的内化,而内化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教育、学习。农民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和法律内在精神文化的学习,逐步消除农民对法律的陌生和恐惧。②我们应该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例如“送法下乡”等能让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法。③此外,我们在进行“送法下乡”等普法教育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农村村民的法律援助。

通过上述的普法宣传与教育的措施,我们要消除农民对于法律的陌生感,使得法律真正的走进“寻常百姓家”。消除农民对于法律产品的陌生这一法律信仰危机,使广大农民极其涉农组织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使其真正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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