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法律问题的研究

2017-07-28 02:33郑珊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

摘要:当事人理论是重要的民事诉讼程序,此理论有很高的研究价值理论和很重要的应用价值,是构成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且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本文从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概念各方面开始正确的系统进行比较,并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学习,并进行比较和分析中国的当事人适格制度,以便能够为我国的当事人适格制度作出重要贡献。

随着人们不断提高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主义中,“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因为法院具有审判权,而当事人必须先提交申请来启动法律程序。我国当事人就特定案件对法院提出要求审判的请求就是提起诉。只有提起诉,法院才可以做出判决。“无诉即无裁判”,就是说:“无原告即无法官”。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全国产生了大量的新的民事诉讼的类型,所以为了保护更多的需要用程序来保护的主体,我国应该引进当事人适格制度,即确定适格当事人的原理是通过诉的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适格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概述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当事人概念有区别。通常情况下认为,狭义当事人概念指在诉讼程序中提起诉讼和被诉的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则是被提起诉讼的人。广义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而且还有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适格当事人指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确定程序当事人资格之后,成为原告或被告,并被本案判决束缚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又叫做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积极或消极适格等,这些不同叫法都是指的适格当事人的概念。具体来讲,确定双方为本案当事人,即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诉讼,进行诉讼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在诉状内明确表示出来。

适格当事人指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确定程序当事人资格之后,成为原告或被告,并被本案判决束缚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又叫做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积极或消极适格等,这些不同叫法都是指的适格当事人的概念。具体来讲,确定双方为本案当事人,即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诉讼,进行诉讼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在诉状内明确表示出来。

二、国外及台湾地区研究现状的比较

一些外国国家都有关于适格当事人的理论概括,其中德国、日本、美国都有关于适格当事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方面的成果。

德国是适格当事人及适格当事人理论基础管理权的起源国家。人们对确认之诉的认识结果和人们赞同的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是适格当事人形成的基础。德国通说认为,争议诉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且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能依靠客观的权种情况来存在,而应该是依靠对当事人的主张。日本是一个善于借鉴并应用的国家。

日本的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规定受德国学说的影响比较大,能看出日本的关于适格当事人理论也有一定缺点的。美国的正当当事人的理论,有些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日本的一些方面相似。在美国适格当事人即适格原告,是指有资格起诉的当事人。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不是以实体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根据为基础。德国、日本关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学说对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适格当事人的理论和制度的影响较大。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是指诉讼标的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有进行民事诉讼的权能。

三、我国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现狀及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关于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不断走向成熟。在中国民事诉讼学界,当事人这一概念的改变了好几次,就并且对于当事人适格制度处于不断的改变与完善过程中。但是我国却模糊了当事人概念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我国在一个法条中对双方当事人采取了不同的判别标准,有不同的立法方向。并且确认当事人和确定适格当事人是有先后顺序的,但是我国的诉讼程序对于二者的理解模糊不清,混淆了当事人概念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

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进行的实质性审查,会使得具有诉的利益的当事人或者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这种做法与与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不同的。当事人概念和适格当事人的概念模糊不清,在提起诉讼阶段就进行审核,使得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四、我国当事人适格的发展与完善

通过分析比较外国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适格制度的规定,对此需要更新我国当事人适格理论,将当事人改变为独立的程序当事人,与适格当事人概念进行区别。由此,当事人的程序因素与实体因素的不同之处有所体现,程序的重要性也由此提升,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得到保证,使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取得更多的主动权,使得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得以实现。

我国要适当限制适格当事人的扩张,一方面对于适格当事人以及扩张之后适格当事人的范围运用法律予以规定,即作为条件限制成为适格当事人的范围,也就是限制当事人的身份、目的等等,这种做法有效的节约诉讼资源,防止出现滥诉现象,保护了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要限制适格当事人的处分权,杜绝某些非法分子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

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加大教育推广力度。政府部门可以开展多种宣传形式,普及广大市民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行动能力。例如,做好在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密切相关的宣传工作,使用灵活,方便的,为公民所容易接受的形式,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而适格当事人则是真正的能够参与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本案判决束缚的当事人。当前我国的很多涉及诉讼问题十分紧迫,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的就是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构建当事人适格的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此理论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当事人适格制度,使得当事人获得适格的当事人的地位,充实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解决涉及公益的现代诉讼问题。

作者简介:

郑珊(1994.10-),女,汉族,河北衡水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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