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7-07-28 04:24张琳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完善

摘要: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协商动力不足、现有法律规范约束不够等问题。应该在充分了解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特点的基础上,改良协商模式,完善协商法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主要由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协同调节,完全依赖任何一方的调节方式均难以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先天不足,成为改善劳动者福利,缓解劳资矛盾的制度选择。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在借鉴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于2000年在立法中正式确立。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规模逐年提升,覆盖面逐步扩大,在保障维护劳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的成绩不容否认。但由于建立的时间较晚,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缺少必要的理论基础,在十几年的推进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深思的矛盾现象,如: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化现象严重,劳动者参与的比例不高,实际工资水平仍然偏低,“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等等。

这说明现有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尤其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导致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既有模式的动力不足

第一,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是以合作为导向的政府主导模式。由于劳资关系的自治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良好的谈判传统、成熟的谈判技巧,这种“自上而下”模式的好处是政府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力,能迅速提高协商的覆盖率,适当缓和劳资冲突;但最大问题是制度本身的动力不足,易造成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协商主体对政府产生过度依赖,不利于培养劳资双方的自主意识,消减了劳资双方主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并且容易使协商偏离法制轨道。

第二,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在企业层面展开,结构单一。从现行立法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一级的工资协商,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与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协商结构过于单一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仅凭借企业一级分散的集体协商未必足以与资方相抗衡,同时也不能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和集群性产业等企业类型的需要,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范的约束不够

首先,现有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影响法律效果发挥。目前,调整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规范如《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级较低。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往往以“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形式出现,实践中很难成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手段。

其次,现有立法的强制性不够。如:《劳动法》、《工会法》中关于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使工资集体协商强制性大打折扣。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工资协商权实际上并未公平的分配给双方,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并未成为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最后,现有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其中涉及协商代表产生、内容选择和程序规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而现有立法对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协商不果如何处理、政府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界限等问题往往只做了宣示性的规定,立法规范不够细化,导致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路径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遵循我国集体协商机制在市场运行中的客观规律,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改良协商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政府主导型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仍然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隋况,但应对其进行完善、改良:

第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让其逐步從协商的具体事务中退出来,充当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可以成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力量,但其起作用不应单纯依赖于行政命令,而应在劳资双方自由协商的前提下适度的发挥协调监督作用。政府的工作重心应放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外部环境构建、制定和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和强化处理劳资关系的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二,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如果只是单一在企业层面展开协商对话,那么企业工会很可能因为对行政方的天然依赖,使集体协商的效果大打折扣。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层次、覆盖范围、提升合同质量等方面都有着独特优势,不仅能够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改变目前劳动者维权“原子化”的状态,而且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更具针对性,避免协商内容的单一化,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执行效果。

(二)完善立法,增加工资集体协商可操作性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驾护航”。

第一,加快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适时出台《集体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范,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效力等级。

第二,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强制力。将法律条文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不论是否建立工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成为单位的法定义务,使工资集体协商由过去的选择性规定变为强制性规定。

第三,细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法律规定,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定;重点解决二次协商的程序、效力;明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程序和合同生效等规定。

(三)完善配套措施,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

工资集体协商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还要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第一,加强舆论引导,减少协商阻力。利用网络等媒介,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重要意义;还可以通过培树典型,经验总结等方式进行推广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提升协商水平,提高协商质量。政府和工会应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协商主体的协商技巧,强化协商主体的知识能力,提高协商质量。各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问题,确保协商结果的实现。

作者简介:

张琳(1977.1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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