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彪, 王 玲, 邹大宽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0083)
想象竞合犯罪数评价标准的检讨与重构
陈小彪1, 王 玲1, 邹大宽2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在法无特殊规定时,保持评价罪数与处断罪数的一致性,即对想象竞合犯评价为数罪,除刑法和司法解释例外规定需要“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罪数评价标准;数罪并罚;犯罪构成说;行为说;全面评价
我国罪数评价标准主体上采“犯罪构成说”,即充足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该罪,充足数个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数罪。然而我国在想象竞合的罪数评价上,采纳了“行为说”,此处的行为指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即以人的观察和常识认定的行为个数作为确定罪数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无该标准的相关规定,以此指导司法实践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本文尝试着厘清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罪数评价标准的根源,探寻改变此现状的新路径,争取实现我国罪数评价标准的统一化。
所谓我国罪数评价标准的“两面旗”现状是指:通说采“犯罪构成说”,但在对想象竞合进行定义时偏向了“行为说”,且指自然意义上的一行为触犯了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