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017-07-31 09:18孙海波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2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分包建筑业

孙海波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基本涵盖中国所有企业和行业,“营改增”影响之大毋庸置疑。“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使建筑施工企业减少重复征税压力,理论上可以降低纳税成本,但由于建筑业所处的环境以及行业特点的影响,造成建筑企业存在税负比例过高、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增值税发票难以有效取得等相关问题,目前“营改增”对建筑业来讲可以说机遇与困难同在,挑战和发展并存。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机遇

“营改增”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有利于解决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营业税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实际业务中,受抵扣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分包发票的取得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使得抵扣难以实现,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的推行进一步规范总分包业务,通过调整业务流程减少重复征税。

有利于解决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问题。营业税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建筑企业为建筑工程提供的设备应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为营业税的课征对象。这就造成了统一安装项目的进项税额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结果。“营改增”的推行,课税对象从营业额变为增值额,无论设备物资由谁采购,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抵扣。

“营改增”为建筑业创造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问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筹划:基于税率考虑末级企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基于供货成本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筹划:统一集团内部是选择撤并子公司以项目分公司汇总纳税利于进项税充分抵扣;还是撤并分公司成立机械租赁、运输等专业化子公司利于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营方式的选择筹划: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项目的管理,是集团组织统一管理还是委托自公司代为管理;是自建架子队施工还是专业分包施工;是劳务清包还是扩大专业分包。

物资设备采购的选择筹划:物资采购方式是集中还是分散;供货商选择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要发票类型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合同签订时统一签订还是分散签订;是租赁设备还是外购设备等等。

“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根据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建筑业人工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这就促使建筑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通过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

“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業为降低税负,必然要合法、合规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作为企业管理要求体现在物资采购等决策过程中,将促使各类供应商的规范运作,从而给建筑业营造良好的税务管理环境,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将逐步降低。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挑战

对企业战略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企业工程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集团公司需要交纳的增值税额,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另外,各子公司之前互借资质承揽路外项目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这样的管理模式违背了增值税“三流”统一的原理,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经测算,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营改增”前下降9.9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另外,由于会计处理上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从原价中扣除,代表核心能力的重要指标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

对企业资本运营的影响。目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资本运营并不明确,在营改增条件下,投资企业除要受上下游合作方的影响和制约外,受国家政策、地区差别以及业务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同样面临着进项税抵扣不充分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一般采用BT/BOT模式建设,财务成本和征拆费用占投资总额的比重较大,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抵扣标准,同时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完成后的回购和移交等严格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目前一般的处理是按照资产转让进行税务处理,“营改增”后如何纳税尚不明确。

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投标报价及预算定额的影响。“营改增”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修改,内部定额要重新编制才能满足投标工作的需要。企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暂定金中有多少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也会给企业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营改增”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等方面一系列变化,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对总分包、转包、挂靠的影响。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改增”后,无论在哪种纳税主体假设下,除总承包、专业分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抵扣外,其他经营模式由于合同签订方和实际承包方分离,名称不一致都无法进行正常抵扣。

对合同的影响。“营改增”后,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日剧繁琐,在合同签订事宜中需明确的事项更加明细,需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如合同主体是否一致的问题;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问题;除总承包、专业分包外其他经营模式能否签订合同的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与付款时间安排的问题。

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理论上,“营改增”后,外购成本允许进行抵扣,企业的税负应该有所下降。然而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管理粗放,加之所面临的客观外部环境,使得外购成本无法充分抵扣,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外购成本抵扣不充分主要表现在: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包括民工工资、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工程保险成本等;部分成本发票名称不统一,无法实现抵扣,包括发票直接开具甲方名称的甲供材、发票直接开具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名字的材料集采、企业内部法人主体之间的资产调拨产生的成本等;试点前已购置的设备以折旧或摊销方式列入成本,无法满足现行进项税抵扣的要求;部分成本的抵扣率低于11%的销项税率,造成抵扣不充分,如商砼、小型机具、融资利息成本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物资等,同时外包劳务的抵扣率若低于11%,即使能取得发票,其成本也无法充分抵扣;部分成本尽管能取得抵扣发票,但无法满足抵扣要求,如招待烟酒、领导职务消费发生的费用、现场管理用活动板房等;

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通过对多家大型建筑企业“营改增”测算,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都相应发生变化,对企业利润总额产生不同方向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利润正影响和负影响相抵,由于负影响大于正影响,致使利润整体呈下降趋势。例如,“营改增”后由于价税分离,总价款将分解未营业收入和销项税。在收取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1-1/(1+11%)],对利润产生负影响。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目前建筑企业一般以项目部为独立核算单位,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而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建筑企业总部和各项目部分别核算模式导致进项税分离,致使实务操作上存在难度,会计核算面临严峻的挑战。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必须全部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进行税额抵扣,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分部全国各地,税票收集并不容易。二是许多项目采购物资和小型设备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对此必须规范合同名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認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比较复杂,营改增后,企业需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对税务管控风险的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内容涉及专用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纳税申报等诸多环节,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营业税广,且多为日常性稽查,因此营改增将是建筑业面临更大的税务管控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事局西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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