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循证矫正研究

2017-07-31 23:41孙宏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2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矫正

循证矫正是矫正工作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实施矫正,包括评估罪犯,对罪犯进行分类,通过对罪犯的犯因性需求分析,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矫正工作围绕着罪犯的特点和罪犯的意愿展开,实施循证矫正,不仅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还要做到有证有据对罪犯进行矫正,以提高矫正的实效性。对罪犯矫正工作的创新,是实现监狱管理创新的表现之一。采用循证矫正方式,可以促使监狱矫正获得更高的实践效果。

监狱管理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性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抑制罪犯重新犯罪,使罪犯能有效回归社会,探索罪犯矫正的新方法,成为监狱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新方向。以“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的矫正实践,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罪犯矫正的渗透,也是促进罪犯回歸社会理念的重要践行手段。监狱管理要实现创新,就要做好矫正创新工作,在矫正理论与实践方面做好深度的摸索与探究,包括矫正工作的理念、方法以及矫正工作中所使用的手段等,循证矫正理念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提高监狱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循证的内在涵义

循证中的“循”,有遵循的涵义,也有循环的意思;“证”,即为证据、依据,所发挥的是指导作用。通过循证获得证据,并不是用于证明,而是用以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传统的取证方式,是将罪犯的个人资料以及与犯罪相关的信息作为基本证据内容,诸如罪犯的性别、年龄、家庭结构,还要明确罪犯是否有前科、引发犯罪的动机等等,用于作为罪案发生的前提条件。采用循证的方法,就是在收集基本证据内容的同时,还要从工作需要出发获得有利的证据。循证所获得的证据偏重于理论,对证据的支撑力度通过试验获得,目的是为了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展开。

循证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不局限于静态的,还有可能是动态的、是过程性的、是可以通过资料检索获得的。虽然循证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是从事件开始的,但是并没有始终,而是不断地循环利用,积累经验,证据的质量不断提升,其动态性和过程性得以体现。

采用常规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属于是客观事实,循证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是可以检索的。当特定的信息经过整理之后在网络数据库中存储,才可以被检索。所检索获得的信息就可以称为证据,但是,证据的使用并不局限于某一事件,而是作为根据存在,具有循环利用的效应。其目的不是为了证明,而是落实到应用中并不断扩展,以提高其使用效度。

将循证矫正引入到监狱管理中的价值

监狱所发挥的作用不仅仅是要对罪犯予以惩罚,而是要以矫正的方式让罪犯承担起犯罪的责任,修正违纪行为,避免刑满释放之后重新犯罪。任何的社会历史时期,犯罪都是存在的,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犯罪。但中国社会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导致犯罪率的提升,为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为了最大程度地抑制重新犯罪,采取循证矫正的方式对罪犯以正确引导是非常必要的。关于循证矫正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效果,在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都经过了长期的实践,证明循证矫正可以对罪犯的思想和行为发挥正向引导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刑满释放之后,就会重新做人。中国的监狱管理工作中,根据罪犯的性质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可以使监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率降低,重新犯罪的几率也会降低。

循证矫正的目的要与监狱管理的目的一致。罪犯矫正要解决的难题,就是罪犯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之后的重新犯罪问题。虽然重新犯罪现象是由于诸多的原因所造成的,而且有研究表明,通过矫正罪犯的方式可以降低重犯的比率。但是,如果监狱矫正工作没有做好,很有可能成为罪犯重新犯罪的诱因。由于这些诱导因素属于是内在因素。如果没有深入挖掘并不会引起关注。将循证矫正引入到监狱管理工作中,就是要深度分析影响矫正质量的深层次诱因,提高矫正罪犯的质量。从目前的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统计来看,罪犯重犯率依然较高,这说明虽然监狱管理中已经对矫正工作严格要求,但是依然没有对重新犯罪有效控制。

发达国家在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循证矫正的方式为中国的罪犯矫正提供了可以学习的重要经验。比如,在对罪犯实施矫正工作的时候,要对罪犯的个性特征进行研究,做到矫正工作具有针对性,这就是循证矫正中的“回应原则”。有效的矫正就必然会使罪犯出狱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降低。

循证矫正的理念要符合监狱管理创新的要求。监狱管理工作要有所创新,就要实现矫正工作的创新,矫正理念的创新是基本前提。循证矫正的理念要符合监狱管理创新的要求。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从多元的角度对罪犯矫正工作重新定位,摒弃单一化的矫正方法,也不可以对所有的罪犯都使用一种矫正手段。循证,就是考虑到不同的罪犯所具备的个体特征有所不同,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矫正方式,可以参考以前的矫正研究成果,对特定的罪犯采取相应的矫正方案。

其二,从科学的角度开展矫正工作。循证矫正的主要依据不是权威的表述,而是经过科学研究所获得的各种数据信息,将这些信息量化为指标并做出矫正评价,在矫正工作中合理地利用起来,才能够做好矫正工作。

其三,循证矫正要以监狱的罪犯作为主体。循证矫正中所强调的是对罪犯的尊重,让罪犯感觉到自己的虽然犯罪了,但是人格是受到尊重的,也因此会接受矫正,并按照矫正工作人员的指导进行思想上和行为上的改造。所以,要做好循证矫正工作,对罪犯主体地位给予认可是非常重要的。

其四,要有理有据地制定循证矫正方案。循证矫正要求矫正工作要以证据为条件,基于证据对矫正方法做出选择。但是,这种选择是可调的,要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对循证矫正方案及时地补充和修正,以获得良好的矫正效果。

其五,循证矫正工作要具有较高的协调性。矫正工作属于是综合性工作,并不至于民警或者专业部门从事这项工作,相关部门都要参与其中,并做到协调配合。循证矫正由专业的部门从事,专门的工作人员发挥协调作用,其中,矫正对象也要参与到矫正工作中,并予以配合,以提高矫正效率和矫正质量。endprint

循证矫正是对罪犯采用科学化的矫正模式。对罪犯实施科学化矫正,目的在于促使罪犯矫正工作得到预期的效果。矫正工作所涉及的内容有很多,要求合理配置矫正资源、具有针对性地采取矫正策略、还要对矫正的成本以及所获得的成效进行研究。虽然目前一些监狱会对罪犯的矫正模式进行研究,但往往停留于硬件方面的探索,即便是在软件方面诉诸到实践,也局限于形式,没有涉及到矫正的本质性问题。缺乏科学的认识,没有进行实证研究,更没有将合作意识建立起来,就难以正确地选择矫正方法。包括矫正信息的选择以及矫正活动的展开,都会存在非理性,使得矫正工作存在着盲目性和独断性。

循证矫正强调对矫正工作要理性对待,提高各方面的协作能力,即便是存在干预性,也要适度,不可以强制操作。由于矫正资源有限,所以,优化矫正资源可以起到降低矫正成本的作用,使得矫正方案针对性强。虽然一种矫正防范对部门罪犯矫正有效,但是不能以偏概全,认为这种矫正方案对所有的犯罪都会有效,对每个罪犯都要采取相应的循证矫正方案,才能够发挥矫正的时效性。在资源配置方面,要根据矫正罪犯的难易程度进行,提高矫正成效。如果矫正获得成功后,就要对矫正经验进行总结,从中寻找矫正规律,上升到理论层面,以在雷同的罪犯矫正工作中再利用。对罪犯矫正,需要四种专职人员相互合作完成,他们是罪犯矫正的实践操作者、罪犯矫正策略研究的专业人士、矫正管理者、矫正对象。在矫正活动中,实践操作者是主角、矫正管理者配合工作。专职人员人员中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同时注重相互协作,可以促使罪犯矯正工作理性化、科学化。

将循证矫正引入到监狱管理工作中的创新策略

对循证矫正领域的研究成果强化学习

在监狱管理中,循证矫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学术层面的研究成果处于完善期。这就意味着监狱矫正工作人员的学习资源不足。发达国家在循证矫正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而且实践经验丰富,可以根据中国监狱管理实际引荐。在其他的学科领域中对于循证研究成果颇多,可以借鉴到罪犯矫正中。将各项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有助于提高循证矫正的有效性。

对循证矫正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中国长期以来的罪犯矫正工作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这些矫正工作的展开多是经验型的。研究层面也以定性描述为主,没有经过量化分析,缺乏科学性,就会导致证据无法循环利用。中国的监狱管理中要采用循证矫正的方式,就要从司法部门到基层监狱都要针对循证矫正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以获得级别最高的证据。

充分认识到循证矫正并不是普适化的矫正手段。循证矫正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起步较晚,还没有进入到成熟阶段。虽然在一些具体的矫正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促使部分矫正工作人员对证据所能够发挥的效力达到了笃信的程度。矫正对象的不同,需要采取的矫正方案也会有所不同,采用相同的证据就很难发挥效力,况且实践环境条件不断地变化着,依据同样的证据,按照雷同的程序,未必能够获得同样的矫正效果。即便在矫正工作中,或者矫正工作后都感觉到效果良好,当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障碍就会变得明显。所以,循证矫正是矫正手段,并具有普适性。

积极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工作。循证矫正在监狱管理工作中应用,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中国的监狱管理工作情况来看,采用循证矫正需要面临的风险是研究力度不足、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研究人员。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就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工作,需要引进国外的循证矫正做法,并进行矫正实验,以做好科学验证工作;还要定期地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循证矫正技能进行培训,并针对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做好校正对象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配合矫正,以提高矫正质量;矫正管理人员要做好协调工作,使矫正方案在具体实施中更为专业化。

监狱是特殊的执法单位,强化理念是促进循证矫正有效展开的关键。监狱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民警都适合从事矫正工作,而是需要民警具备矫正专业知识,并灵活运用矫正技能。因此,鉴于的民警所承担的工作要明确分工。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对罪犯进行改造,劳动并不是必然的矫正手段。应用循证矫正方法的时候,就要对矫正对象明确定位,采用差别的矫正手段更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监狱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采用常规的罪犯矫正手段已经获得了良好的成果,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矫正缺陷。采用循证矫正手段,就是针对不同的罪犯的心理障碍采用相应的矫正方法,形成了差异化的矫正,以提高罪犯矫正效果。从监狱管理的角度而言,循证矫正可以提高矫正效率、降低矫正成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起到了预防作用,确保了监狱和社会环境的安全。

作者简介:孙宏艳(1970-),女,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管理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监狱管理,法学及社会学理论在管理领域的运用。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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