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香
摘要: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效力来说,已经成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环节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在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之一。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登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借助登记可以实现对不动产物权的公开,从而帮助人们掌握好不动产的物权状态。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以及效力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性质;效力
前言:《物权法》对我国民法领域以及行政法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作为至关重要的一项法律,但是却涉及到了现行的许多政法条纹中,这样也就充分证明了物权的设立以及变更等对行政法有着重要的影响。物权需要借助行政法的保护,因此,在实际中就要认识到其在行政法上的性质以及效力等。
一、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上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从民法学的角度上来说,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是进行行政管理,而是物权公示中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一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来说,也可以将其看作是行政法律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中形式一定的行政权利,并为了实现管理目标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率的行为。第一,主体要素。在行政行为中的主体就要求要具备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以及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