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浅析

2017-08-02 15:48徐凤莲
神州·中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障碍对策

徐凤莲

摘要: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平衡企业负担、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纵观目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现状,可以看出仍存在诸多困境与不足。本文就我国目前企业生育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生育保险;障碍;对策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以及保障因生育、节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及其孩子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可以维持妇女身心健康,帮助促进女性就业,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目前我国执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在过去的十多年实践中,充分保障了企业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目前生育保险的问题与对策谈谈个人的思考。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1.企业保险一直都是生育保险的载体。我国目前所施行的劳动保护政策的各种休产假与生育待遇都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规定的,劳动保护政策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行。因为生育保险所涉及到的范围太有限,很多企业不但要负责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还要为女职工哺乳期间提供哺乳时间,如此一来,企业女职工的数量同经济状况的优劣成反比的现象产生。 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制约下,很难不考虑由于生育费用造成的人工成本的加大,如此一來,企业干脆就不招聘女职工,因此妇女想要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就更加困难了。

2.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处于试行阶段,由于始终没有进行修订,一些条款已经和新形势不相适应,而且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没有刚性的明确法律规定。对于保险范围界定不准确,比如早孕和流产所产生的检查和处置费用处理问题,与生育相关的疾病保险问题,生育服务标准,报销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及早明确。

3.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条款内容不一致,导致执行起来的难以掌握。关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问题,到底是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百分之百开工资, 还是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很难把握,造成不同参保地的职工享受待遇不一致的现象。

4.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补偿偏少。目前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月工作日计薪20.83天/月,一种是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但是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数额偏少,标准偏低。各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不足实际发生的一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育龄妇女的生育费用。另外生育保险的基金收缴存在缺陷,职工的奖金和津贴也属于工资,现在很多企业,把津贴与补助以报销的方式发放,不计算在工资内,这样导致保险费上缴额度减少。

二、完善职工生育保险科学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联动机制。生育保险是我国五种社会保险之一。强化人们的保险意识,深入社区、企业,深入到广大妇女群众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增强各级领导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责任感。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广大人民了解生育保险的内容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社会大众普遍掌握生育保险制度,懂得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及广大职工的参保意识,并且形成常规化和制度化,使参保成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

2.完善生育保险体制建设,健全政策体系。就新生儿筛查疾病管理相关规定,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社会保障管理配套政策,扩充对新生儿保障医疗的建设力度。同时,应继续巩固生育保险体制建设,依据生育保险应用基金状况,良好地扩充支付基金的总体范畴,丰富待遇支付相关事项,令围产期的相关健康保健经费囊括至生育保险总体支付基金范畴。再者,应扩充生育保险整体覆盖范畴,令其统筹管理层次水平优化提升。应逐步囊括非正规行业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大众群体至生育保险保障范畴。

3.将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提高。我国各地现行的生育保险主要是按照各地区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九九四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来制定的。我国生育保险工作人员、全国政协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正在提倡把全国所有的生育保险法律一一设立起来,用这个来作为保护妇女就业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凭证。现行的各地实行的生育保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规章与法规受限于刚性的法律强制力,缺乏法律效力。与此同时,为了减少与避免法律法规出现不协调与相冲突的内容,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立法协调同法律冲突的研究。

4.加强管理,加大生育保险经费投入。在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险需求,可以采用医疗服务价格招标办法,确定保险医疗机构,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和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的要求。建立激励与防范机制,确保基金稳健运行。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生育费用的责任,企业缴纳与政府投入相结合。 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及职工参保,保证享受待遇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总之,针对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科学效用价值,我们只有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生育保险管理,扩充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畴,多渠道筹集经费,完善生育保险体制建设,健全政策体系,方能实现良好的人性化服务管理目标,创建和谐文明社会,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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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n].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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