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撤销赠予难以获得认可

2017-08-07 20:33:32吴凡云
老友 2017年5期

文 吴凡云 张 涛

无故撤销赠予难以获得认可

文 吴凡云 张 涛

案例:原告路某和83岁的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路 B 及第三人路 C、路 D、路 E 系两原告子女,杨某系被告及第三人继母。 两原告自1975年就一直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2011年1月,两原告考虑到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遂与被告等4个子女商议,原告将其所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并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两原告的日常生活。 协商一致后,2011年2月22日,原告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2011年11月,被告搬进房屋与两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6月,两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被迫搬离房屋。杨某多次表示要么被告把房子还回来,她支付被告相应的装修款,要么被告给她35万元,她独自去养老院生活,被告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0月17日,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第三人路 D、路 E 共同协商,约定被告每月给予两原告1500元生活费,被告负责两原告的生病住院治疗事宜,承担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并保证两原告居住在原房屋直至去世。但后因两原告反悔,未能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两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后,原告平常由付酬的钟点工予以照料,被告经常回去看望原告,但原告拒不开门。2016年12月22日,被告向法庭书面承诺2016年10月17日调解过程中, 被告对原告承担扶养义务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附义务赠予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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