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申报港为“公海”若干边防检查问题的思考

2017-08-07 08:00韦苇
资治文摘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海申报船舶

韦苇

【摘要】深入分析国际航行船舶将“目的港”或“驶来港”申报港为“公海”的成因,并针对该做法对边检工作所带来影响,提出四点针对性意见建议。

【关键词】船舶;申报;公海;边检

近日,笔者在前往我国部分海港口岸调研中发现,不少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国际航行船舶不约而同地将“目的港”或“驶来港”申报为“公海”。诚然,其中部分船舶实际航行信息确系如此,譬如仅是到公海实施作业后便返航的远洋捕捞船舶,但承担着全球各港口间“点对点”运输任务的集装箱、散杂货等类型船舶也按“公海”进行申报则有些不合乎常理。围绕为什么会有此类情况发生、会对边防检查工作造成哪些影响等问题,本文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

除开篇列举的特殊情形船舶外,其他国际航行船舶将申报港列为“公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受当前航运市场萎靡因素影响所致。由于运力过剩以及市场竞争加剧,近些年来,全球航运业持续低迷,包括日本“川崎汽运”、韩国“韩进海运”等多家知名企业在内的大批航运公司日常运营举步维艰,甚至深陷破产、重组危机,致使许多无货可运的船舶不得不长期停靠在各码头、港区内。据了解,即便仅是停靠,航运企业仍需向有关管理单位缴纳相当数量的费用。

二是航运计划中的不确定因素所致。由于货主方面原因,船舶目的港、航行线路等时常发生临时性变更。为尽快抵达货主指定地点,确保对方满意,一些船舶在目的港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便提前办理了出境手续,离港后在公海抛锚,等待下一步指令,从而达到缩短航行时间的目的。某外轮负责人就曾坦言,由于手续办理需要等待时间,其船舶空闲时都会选择前往公海停泊,以避免临时接到指令时出现忙乱局面。

三是为合理降低违法风险因素所致。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有违反情形的,将对其负责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该要求,外轮船方往往容易陷入“两难”的窘境。如某外轮从宁波出发前往广州装货,航行途中临时接到转港至防城港的指令,返回出发港重新实施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容易延误船期,直接执行指令则难逃受处罚的风险。

二、对边检工作造成的影响

截止目前,尚未发现此申报方式有对边检工作带来严重后果,但其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1.人员擅自出入境等违法违规情形出现。多发于长时间停泊在港区外的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船员换班、物资补给等在所难免,按照现行边检勤务做法,船员不能单独办理出境、入境手续,需与所服务船舶一并办理。通常情况下,已办妥前往公海出境手续且长期停泊在港区外的国际航行船舶都会委托其他途径的出境、入境船舶帮忙载入、载出相关人员及物资等。

2.对实施口岸管控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为确保口岸安全稳定,海港边检机关都会根据国际航行船舶的航线等申报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违法违规风险程度较高的船舶采取针对性重点检查与监护。但人为将“驶来港”或“目的港”一律申报为“公海”直接干扰了风险评估实施质量,对口岸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造成了影响。今年四月发生在浙江舟山的某外轮载运毒品入境案已为口岸管控工作拉响了警钟。

三、应对的几点意见建议

针对此类申报方式对边检勤务工作造成的影响,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1.优化勤务模式,降低案发风险。针对当前航运市场不景气,航运企业生存压力大的现实,从不断方便生产运营角度出发,进一步改革优化现有勤务模式,使各项政策、规定及要求在执行中更具可操作性。如,能否针对前文所述船员换班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服务措施?使之有规范、便捷的章法可循,从而降低船方“铤而走险”的风险。

2.强化科技应用,延伸管控触角。尝试建立船讯网、DMS、边检查验等信息系统的整合利用,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海港监管信息综合平台,将管控的触角从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出境前延伸至其在国内航行的整个期间,实现航程合理性、合法性分析自动化,并及时给予提示或报警。同时,在情报信息收集上“下功夫”,拓宽各种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强化分析研判,通过“人力”与“科技”相结合,不断提升管控效能。

3.加强沟通协作,构建管控合力。积极与其他联检单位,尤其是海事部门沟通,建立完善联勤机制,“借力”其引航职能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停泊于港区外船舶的动态,做到情报信息共享、各自优势互补,进而有效形成口岸管控合力,确保安全稳定。

4.完善立法定规,堵塞管理“漏洞”。此类申报之所以能对边检勤务工作造成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模糊,对执行处理中遇到相应情形的界定还不够具体和细化。正如前文所指变相“未按规定航线行驶”情形的处理,何为规定航线?海上管理部门很多,以哪个为主进行具体界定?船舶按申报抵达目的港,但航行中因故发生绕道、变道情形如何进行细化区分等问题均未有涉及,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做好解析以及后续的补充完善,一方面确保航运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方便相关管理部门的执行。

猜你喜欢
公海申报船舶
Deep Sea Exploration History and Technology
船舶上层建筑建造工艺探讨
我国首次实施 公海自主休渔
我国首次实施 公海自主休渔
鼠国要上天之离你十五米
项目管理技术在船舶建造进度控制中的实践
项目管理技术在船舶建造进度控制中的实践
中国造!全球首艘智能船舶交付
论公海上的管辖权
新船订单骤降 价格低位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