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土地流转 真正实现规模效益

2017-08-08 04:10刘玉军
吉林农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股份制土地流转农村土地

摘要:农村土地家庭联产责任制已经实行多年,对我国解放农村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已经越来越成为农村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障碍。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其次阐述了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阐明了吉林省农村土地规模的发展方向——以股份制为主,多种流转方式并存;最后提出了促进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股份制;股份制经营模式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3〕第134号)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名称:吉林省集体所有制土地规模化流转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7.15.008

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

1.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实现行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我国农村实行了多年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农村土地集約规模发展,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配给每一个农民耕种,不利于发展大规模优势农业产业。因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2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自己耕种,在实行初期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有的农民想进行城务工,却由于分配到了少量耕地而不得不耕种,于是土地分配制度越来越成为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原因。

1.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传统的一家一户生产方式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农业产业化迫切需要将农村土地集中起来规模发展。因此,要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模经营,就要清除这一制度障碍。

2土地规模流转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2.1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对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完善和改革

在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的今天,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已很难适应现代的农业生产,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才能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提供畅通的途径。

2.2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可助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实行农业产业化

随着农业国际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传统的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打开通道。

2.3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能解决农业规模过小,规模效益低下问题

吉林省传统土地农户承包模式由于生产规模过小, 很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扫清障碍,真正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

2.4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才能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吉林省的综合实力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只有农业发展的步伐加快了、效益提高了,吉林省的综合实力才有能大力提高。而传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难达到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因此,只有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才能为大力提高吉林省的综合实力提供发展的路径。

3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方向——以股份制为主,多种流转方式并存

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发展农村经济,在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规模化流转是大势所趋。农村土地流转已经逐渐成为农民从自发到自觉的行为,为了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应该坚持以股份制流转模式为主体,其他多种流转模式为辅的发展方向和思路,本着坚持民主自愿,规模效益的原则逐步开展。

3.1土地“折算入股”流转模式——股份制流转模式

土地流转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已大规模展开,然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将土地折算入股,实行股份制流转模式,才是土地流转最稳定和最长期的流转模式。将农民土地折算入股既可以省去流转企业为流转土地向农民支付流转资金,又能获得土地的长期经营权和使用权,能使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为使农民安心流转土地,参与流转企业也可以用流转资金为参与流转的村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以解除村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思想顾虑。

3.2“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流转模式

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实行“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模式,带动当地农户进行有方向性的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以转包、租赁、参股等方式扩大规模,培育发展一批大中型龙头企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联合,加大发展规模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

3.3村民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模式

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土地集中耕种试验,将几户甚至几十户家庭承包的土地,由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形成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通过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达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形成较高的规模效益。

3.4 “大户承包”土地流转模式

以大户或业主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实行“大户承包模式”带动土地流转,尤其是对撂荒闲置土地资源的利用,直接目的是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益,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由单一的粮食种植向多种经济发展。由政府引导、找好业主,将土地集中成片地承包过来。

4建议

4.1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土地流转

没有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就不能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因此吉林省应尽快制订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利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的引领作用,打造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产业品牌,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实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4.2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形成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尽快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议吉林省相关部门,特别是国土、农业部门组建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科学合理的对农民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价估价,为土地流转提供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作价评估机制,为土地流转扫清价值度量障碍。

4.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思想顾虑

长久以来,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农民没有社保等社会保障,只能依赖土地生存,所以,对土地流转大都存在抵触情绪。为了打消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思想顾虑,建议吉林省政府部门加大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力度,解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后顾之忧,让农民大胆参与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仲裁机构,为土地流转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集约经營,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必经之路,吉林省应尽快建立健全土地仲裁机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国家也应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土地仲裁立法,制定出台土地流转纠纷仲裁的法律,为土地流转规范保驾护航,为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佳,袁艳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5(09):96-99.

[2]李佳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法律问题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4(03):136-142.

[3]徐洪海,韩丽.浅析吉林市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5(03):46-78.

[4]刘玉军.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问题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2017(04):56-58.

作者简介:刘玉军,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证券投资学,土地流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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