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法制教育形势分析

2017-08-11 18:49李业
关键词:犯罪法律校园

李业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深入发展,需要更高效的法治保障,本文主要从中职师生法律意识着手分析,阐述中职学校法制教育新形势,旨在引起中职学校师生对法制教育的重视。

【关键词】 中职学校 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992-7711(2017)08-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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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在12个省区开展了一年的调查研究。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20.11%是14岁犯罪。从这个调查报告中我们发现,14-16岁的未成年犯罪达到了新高度,而这阶段他们大多处于高中教育阶段或者中职教育阶段。其中,中职生又处于从义务阶段转入非义务阶段的教育、很快要踏入到社会就业的阶段,而这种角色转变和再转变不仅需要他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需要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其中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尤为重要,但从目前现状看来,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一、中职生法律常识缺乏

法律课程开设严重不足。目前中职学校开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大多采取的是一周一节课制,由于多方原因最终可上的法律课时数较少,这点课时根本不能传授完常用的法律知识,更不用说学好常用法律知识,导致学生普遍缺乏法律常识。

例如,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担任。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学生都有过让非监护人(比如爷爷奶奶)向老师请假的经历,当老师解释这样不行的时候还不能理解,甚至出现如生气、惹事生非的情况,这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基本常识的表现。老师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请假给学生导致学生意外伤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目前中职学校存在的一个法律安全隐患。

二、教师法律常识缺乏

目前我市中职学校法律专业的教师非常少,比如某中职学校全校教职员工400人左右,法律专业老师仅2人,所占比例0.5%。非法律专业老师的法律知识大部分来自学生阶段所学的知识,同样是缺乏和滞后的,这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宣传不利。比如前面提到的学生请假问题,也有不少老师认为其他亲属可以帮学生请假,这也是导致我们中职生考勤现象混乱的一个原因。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老师不清楚这样法律条文规定,我们的领导同样也不知道其中细则,依然安排这类女教师做班主任(相当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值夜班或者参加各种培训,这也是中职学校存在的一个法律风险。

三、校园法制教育类活动缺乏

1.学校校园关于法制内容的海报、标示和宣传不足。如笔者了解到,某市市直的几所中职学校里,文化建设是不达标的,制度建设更是落后,据了解,目前只有其中一所学校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

2.法律知识竞赛、成人宣誓和法律讲座等活动不足。有的学校虽有举行成人宣誓活动,但力度不够,法律讲座极少,这是中职学校的通病。

四、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衔接不够

部分学校规章制度已过时,甚至是违法的。例如某班级班规规定发现学生抽烟一次罚款30元充当班费,这明显是违规的,学校是没有罚款权的。

以某校公布实施的《学生管理》制度为例,细读发现越权违法不合理之处近20项。例如该书摘抄的某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内容限制学生在校期间某些行为这与一些法律法规是相抵触的。再如该制度规定损坏公物按公物如实价格赔偿,这规定与法律法规衔接不够,如果当事人(年满16周岁)故意破坏公物达到5000元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定故意破坏财产罪,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也按照此罪定罪处理,此类行为简单规定草率处理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不利于法制教育。还有像盗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该学校制度体现不足,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是一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其中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以数额为标准,一经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法律责任,像这种行为应该在我们学生行为规范中详细规定才好,这样更有利于他们早日适应社会,而且详细合法的规定对我们处理事情有指导作用。我们再看看这个可笑的规定:随意拨打报警电话,发现烟头,如果无承担者由每位成员共同承担,这明显就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是旧思想的体现。关于校园暴力、聚众闹事的处罚规定也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除特殊情况,刑法规定公民16周岁对于轻伤负刑责,14周岁对重伤负刑责,而该学校规章对轻伤参与者记留校察看处分,重伤者勒令退学处分的规定明显低于法律处罚力度,此做法不能让学生对法律后果有个正确恰当的判断,不符合有法必依相的法治精神。

五、社会对校园法律的宣传教育严重不足

1.社会法律宣传机构人员不足。河源公检法机关中类似预防未成年犯罪科室的工作人员少,比如某市检察院预防未成年犯罪科室工作人员就只有3人,一年里可以用于校园法律宣传是非常少的,其他机构更少参与校园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而且他们是非专业的。

2.各新闻网络媒体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足。学生比较关注的论坛、贴吧和学校学校网站极少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而微信公共群也很难发现有针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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