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
摘 要: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权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检察权的性质也逐渐成为了热门话题。关于检察权的性质,目前我国学界主要包括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说这五种学说。本文对上述学说简略阐述,并试图充分论证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后检察权的性质由法律监督权向双重属性说转变。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员会 检察权性质
一、问题之提出
中纪委监察部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消息,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方案》精神,有可能会将原有的监察部门同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功能合并进入监察委员会。而《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罪案件工作细则》中规定了针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检察院可以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意味着原本归属于检察权的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侦查转移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便会对检察权性质的变动产生一定影响。
二、我国学界对检察权性质的探讨
(一)司法权说
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的权力。在检察机关中,检察官与法官有一定相似性, 二者都有针对特定案件选择相适应的法律适用的权力。有学者称:“我国检察官的地位和职责更近似法官, 广义的法官就包括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