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伊绯
【梁启超谈纳妾、蓄妾】
1925年10月26日,清华留美预备部学生王政给梁启超写了一封信,对纳妾蓄妾的社会现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梁在授课时默认国人蓄妾的态度表示质疑与不解。信文写道:
先生曰:“从人权上观察,蓄妾制之不合理,自无待言。但以家族主义最发达之国,特重继嗣,此制在历史上已有极深之根柢。故当清季修订新民律时,颇有提议禁革者,卒以积重难返。且如欧律以无妾之故,而仆仆于私生子之认知,亦未见其良,故妾之地位,至今犹为法律所承认也。”鄙意先生既承认蓄妾制在人权上为不合理,则当设法以革除之……
欲论蓄妾制有无存在之理由,必先知一般人纳妾之原因。《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所载单毓元先生《中国禁止纳妾之方法》中列为二十条,鄙意以为最普通者不外下列三种:
(一)对于正妻不满意,而又无法出之者。
(二)结婚多年膝下犹虚者。
(三)有钱有势,遂欲充分发展其兽性者。
第一种乃旧式婚姻之恶果,实行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以后自可免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语,久成为蓄妾者之护身符,故上列第二条,在讲求宗法之中国社会里,已公认为牢不可破之理由。其实严格说来,亦不能成为理由。夫四十而不生子,不能专责女性方面。世有后庭娇艳二三十人,而求子如登天者,论者能谓此二三十女子均无生子能力,或由于两方面俱无生子能力。是故最公平之办法,已结婚者应于相当时期用医药方法查验。若果系女性方面无生子能力,而男子方面又不肯为爱情而牺牲子嗣,万不得已,或可再娶一妻(无论如何不得有第三妻,蓄妾更无论矣),但此妻之地位须与第一妻完全相等,且须得第一妻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