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
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从西方国家引进我国,在社会中成为法学界争论的重要焦点。其实,我国在古代就有关于法律文化的论述,只是“法律文化”的词语没有出现。当前的法学界,并没有对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含义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下文对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中国法律文化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一、法律文化的含义与语境
(一)法律文化的起源“法律文化”最早是在西方提出来的。美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过一个词,即民情,这里的民情指的就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在西方国家中最早提出法律文化的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文中指出了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文化就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法律体系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就要靠这种价值和意义来决定。此外,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提出这点内容后,并没有间断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又获得了重要成就,奠定他在西方法律文化领域中的地位。
(二)法律文化几种理解法律文化在最初的核心含义是观念之法,也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人们在法律的认知、价值和态度上的理解程度。这个概念的流传范围十分广泛,在学界中也逐渐形成了几种不同的理解意义。通过查阅国内外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全部的法律都包含在文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