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谷阿莫事件为切入点,本文指出它代表了一类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戏仿作品,通过对戏仿作品的界定与其存在的理论意义,即合理使用与表达自由的协调统一,介绍著作权法在保护原作品与戏仿作品著作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结合比较法中各国对戏仿作品的法律规定,得出我国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制中的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解决著作权法领域内的戏仿作品问题提供借鉴,填补立法上的缺失。
关键词:戏仿作品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
近来,发生在谷阿莫与3家影视公司、平台(又水整合设计、科科电速、得利影视)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引起争议。后者起诉谷阿莫的视频作品对其影视公司及平台内电影的著作权构成侵权。事件发生后,有为影视公司鸣不平的,认为谷阿莫使用的影片均来自盗版的电影,且通过点击量与话题热度盈利,确实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但更多人支持谷阿莫,认为谷阿莫只用了1/10不到的电影片段,并没有整段全部使用,且应该给文学批评宽松的环境;部分人提出提出其行为属于戏仿,并提出他利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抗辩事由。但是这些关于戏仿的评论仅是只言片语,而且认识上也略有偏颇;且立法与司法判决中对戏仿与合理使用尚属空白。本文将以《谷阿莫案》为背景,结合国内外关于戏仿的相关立法与判例,对戏仿在著作权上的界定以及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所应具备的要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法律规制意见,期望立法早日填补这一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