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疑难问题新诠

2017-08-12 00:50:55李佳润
消费导刊 2016年7期

李佳润

摘要: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是以登记作为标志,使用者不是占有辅助人,享有不完全物权,流转时,归属自己的部分化为补偿费。空地流转时,受让方不符合以划拨方式继续使用的,政府收回原使用权人土地,再出让给原使用权人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私有房屋产权人有权订立房屋产权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产生而行使否定性审批权、受让方亦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 批准手续 无效合同的补正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移转效力问题理论界关注较少,且很多研究成果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但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较大,故本文主要以疑难案件为切入点发表管见。

疑难问题的提出:

常出现的案例如下:a向b举债,到期无法偿还,法院强行下达以物抵债裁定将登记在a名下的划拨土地抵给受让人b,嗣后权属登记未移转至受让人的b通过自行委托的拍卖机构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给竞买者c,但财产一直登记在a名下。导致以下问题产生:

1.如果强制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当事人b,即未经政府批准也未交纳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抵债裁定本身是否足以导致权利变动?

2.拍卖机构是双方自行委托的,不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委托拍卖的,权属是否转移?

3.如果抵债裁定送达后进行司法拍卖,那么在不办理出让等手续、未经政府批准,权属是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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