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分析

2017-08-12 01:12:45宁晓娟
消费导刊 2016年7期

宁晓娟

摘要:对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处分权能是否受到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的是自由转让说,而《物权法》则采取限制转让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这一法律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然而,《物权法》第191条并未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混乱,不利于抵押权人以及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相关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二部分对抵押财产的限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界定。

关键词:抵押财产转让 转让合同 转让行为

回顾我国立法进程,对于抵押财产转让问题自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到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及2000年通过的《担保法解释》,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宽松的演变过程。然而,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适用,对于对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又再次引起争论。《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模棱两可,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未予明确,引起了众多的争论与司法适用的困难。因此,本文在分析《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财产转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以便法律的更好适用。

一、相关立法模式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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